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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一名年近七旬的老人身患重病,视力近乎失明,将子女起诉至法院,主张每年数

云南大理,一名年近七旬的老人身患重病,视力近乎失明,将子女起诉至法院,主张每年数万元生活费、护理费,并要求到子女家中轮流居住。庭审中子女提出,父亲早年离开家庭,对患病母亲缺少照料。法院结合双方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裁判。

法院真正需要判断的,不是谁在情感上更占理,而是赵老是否生活困难,三名成年子女应怎样分担,以及轮流同住是否具备现实条件。

类似争议在广州出现过。1980 年,张女士与王先生经诉讼离婚,女儿由张女士抚养,两名儿子由王先生抚养。到了 2021 年 9 月,七十多岁的张女士与儿子小亮发生矛盾,此后独自生活。

张女士患腰椎间盘突出并伴有坐骨神经痛,每月收入主要是 1120 元低保和 683.4 元相关待遇。2022 年,张女士起诉要求小亮每月支付 1000 元。小亮提出,父母离婚后自己没有随母亲生活,母子感情也不深。

海珠区人民法院查明,张女士没有遗弃小亮,也没有拒绝承担当年的抚养责任。法院还注意到,张女士共有三个成年子女,小亮需要抚养两个女儿,张女士的全部赡养费用不能只由小亮承担。

一审确定每月 600 元。小亮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约定正常履行时每月 200 元,若小亮逾期,张女士可以按一审每月 600 元的标准申请执行。父母离婚和子女未随一方生活,不会自然消除赡养关系,具体数额仍要看老人需要和子女能力。

赵老要求每家居住五年,也不是只看血缘就能决定。2018 年 12 月 20 日起,北京昌平区 77 岁的马老太太住进敬老院。

三个儿子中,大儿子、二儿子愿意接母亲回家,却不同意较高费用;马老太太明确拒绝搬回。昌平法院尊重马老太太继续住敬老院的选择,判令大儿子、二儿子每月各付 700 元,三儿子每月付 800 元。

法院没有强行安排同住,也没有要求三个儿子平均承担,因为居住环境、收入水平和实际照护条件都要逐项核实。

家庭房产同样不能直接代替赡养。约在 2020 年前后,北京的老李与儿子小李签订分家析产协议,将宅基地及房屋拆迁利益交给小李,同时约定小李在老李需要赡养时履责,并支付 20 万元。

后来老李患病起诉,小李称四年间支付的就医、养老院费用已经超过 20 万元。法院审查协议后认定,20 万元还包含老李转让拆迁利益后的个人补偿,并非今后全部赡养费用的最高限额,最终判令小李另行支付 20 万元。

回到大理这起纠纷,赵老患病、缺少稳定养老保障,赵丽收入有限,赵勇患病并照顾重病母亲。房屋究竟归谁、租金是否存在、赵老过去有没有尽到抚养责任,都只能依证据认定。

法院没有支持每家居住五年和高额固定护理费,而是判令赵丽、赵勇每月各向赵老支付 800 元,医保报销后的合理医疗自付部分由两人各承担 25%。

过去的家庭矛盾没有免除法定义务,但赡养金额也不能完全按照诉讼请求确定,裁判还要兼顾老人基本需要与子女现实能力。

信源: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