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女子拖欠 7 年物业费,6 月 13 日家中突然断水。联系物业后,对方坚称是水表硬件损坏,要求她自费 380 元更换水表,并且至少等待半个月。
女子自行找人上门拆检,发现水表内仍有 26 元余额、设备并无硬件故障。吴女士怀疑水表遭到后台远程锁阀,认为物业想以此施压逼迫自己缴纳物业费;
物业对此予以否认,还报警称女子私自拆解水表涉嫌偷水。事后住建局约谈小区物业负责人,规范催收行为。
争议并没有因为报警立刻厘清真相。物业负责人司先生承认停水、报警两件事属实,但否认后台远程锁闭水表,依旧坚持故障根源是水表硬件问题。
吴女士则认为,水表余额充足、设备完好却阀门关闭,想要查明真相,应当调取设备后台操作记录与厂家检测报告。
7 月 2 日,武昌区住建局作出回复,已经约谈项目负责人,明确要求物业费催收不得与水电供应相互绑定,同时督促物业规范催缴流程。截至目前,究竟是谁关闭水表阀门仍缺少检测报告与后台操作日志佐证,事件尚存关键疑问。
类似矛盾早有公开司法案例。2021 年 9 月,某小区业主张某因欠交物业费,门禁卡无法激活,单元门、电梯门禁同步不能正常使用。
张某和物业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物业手握门禁系统管理权限,张某需要正常通行回家,双方围绕合法催费边界产生争议。审理法院指出,业主欠费物业可以另行起诉追偿,但不能通过限制基础生活设施的方式催收。
经过法官释明,物业在诉讼期间恢复张某门禁使用权限。2025 年 12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明确:借助智能系统限制业主权益催收物业费,同样不能超出法律合理范围。
更早的 2016 年,湖北襄阳也曾发生停水催费纠纷。湖北省司法厅 2020 年公开调解案例记载:陈朝林居住在襄城区红花园路朝华公寓。
开发商 2002 年撤离之后,李军华等三名留守人员继续负责小区管理,代收水电费与物业费。2013 年物业费从每平方米 0.3 元上调至 0.5 元,陈朝林认为服务水平和收费标准不匹配,同时对水费计算方式存有质疑,逐步停止缴费。
至 2016 年 8 月小区筹备水改时,陈朝林已经拖欠 44 个月物业费、3 年水费,李军华采取停止供水方式催缴,社区多次调解均未能化解矛盾。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襄阳市房产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后,没有单纯评判孰是孰非,而是进入小区实地查账、走访住户。调解员查明,小区长期没有实现一户一表,总水表与分户水表长期存在差额,李军华曾经自行补足差额;
陈朝林对于物业服务质量也存在诸多不满。调解委员会释明规则:小区管理人员无权采取停水方式催缴物业费,陈朝林也不能以拒缴费用的方式替代合法维权。
最终双方达成方案,陈朝林补缴相关费用,李军华停止不当催收方式。调解委员会同步建议社区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理顺小区管理机制。欠款纠纷、物业服务争议、供水问题分开处置,双方权责才得以厘清。
河南许昌的判决更加直观。2020 年供暖季,东城区某小区业主李某准备缴纳供暖费,物业却以李某未结清水费为由拒收供暖费,随后拆除通往李某家中的一截暖气管道,导致整个供暖季房屋无法采暖。
李某起诉维权,物业拿出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承诺书,主张李某负有交费义务。魏都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司忠信审理认为:水费争议和停止供暖属于两类独立事项,物业不能将多项费用捆绑处理。法院判令物业恢复供暖管道,并在小区公示栏连续七日张贴书面道歉信。
三起案例结合来看,武汉这起水表纠纷需要分项厘清问题。吴女士拖欠物业费是否属实、应当补缴多少,可以通过对账、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水表故障抑或是后台远程关停阀门,则需要依靠厂家检测、阀门运行日志等证据判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同时禁止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业主欠费产生的违约责任不能随意免除,但正常用水权益,同样不能被当作催收筹码。
信源:中国网湖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