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名女子 2016 年为 37 岁残障儿子在银行购置一份保险,总保费 30 万元,保险期限 15 年,2031 年满期,到期预计可领取 447000 元至 459000 元。
保单持有至第 11 年时,袁女士接到一通保险公司来电,对方宣称可以为保单办理升级,原有保底收益 2.5% 提升至 3.1%。业务员来到小区,通知袁女士的儿子携带身份证下楼签字。
签字完成后,袁女士很快收到退保成功短信,才知晓对方所说的 “保单升级” 实为办理退保,随后劝说她使用退保资金购置新保险。
距离保单到期仅剩 4 年,提前退保将造成八万多元损失。保险公司回应,公司不存在保单升级相关业务,联系当事人的人员属于外部中介。
袁女士随后发现事件存在一处关键疑点。儿子李先生回忆,7 月 6 日办理手续时,对方操作的是原华夏人寿相关系统,但袁女士前往深圳红荔路网点协商处理,对接主体却是瑞众保险。
主体变更具备官方政策依据:2023 年 11 月 8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批复,同意瑞众人寿整体受让华夏人寿全部保险业务、资产与负债,原有保险合同无需重新签订,保险责任统一由瑞众人寿承接。
正是因为存在业务承接变更,消费者手中持有原华夏人寿保单,后续对接瑞众保险服务,容易轻信掌握保单信息的外部人员。
需要明确:合法业务承接仅变更服务主体,不会自动对原有保单进行收益升级,更不会要求客户先行解除旧合同、重新投保。凡是以 “升级收益” 为由,要求先退保再购买新产品,本质就是行业内典型的 “退旧投新”。
李先生签字完成后,袁女士收到退保短信,才知晓旧保单已经解除。李先生表示,工作人员现场指导填写信息,办完退保后立刻劝说将退保资金购买新保险。
袁女士第一时间致电保险公司客服申请拦截,被告知退保手续已经生效。7 月 7 日,瑞众保险网点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没有保单升级业务,涉事人员并非公司正式员工。
袁女士选择报警,瑞众保险称已启动专项处置,核验相关材料。截至公开报道刊发,事件责任尚无最终认定结论。
2026 年 5 月 29 日,深圳金融监管局发布风险提示,公布消费者林先生维权案例。2025 年,林先生面临资金压力,在社交平台看到非法全额退保广告,向中介提交身份证、手机号,还支付近 6000 元服务费。
中介以林先生名义发起投诉,要求全额退还保费。保险公司核查后仅按照合同规则支付现金价值。林先生不仅失去原有保障,支付的服务费无法追回,个人信息还遭到倒卖。
林先生遭遇的非法代理退保、袁女士遇到的虚假保单升级,套路形式不同,但核心逻辑一致:诱导消费者终止原有长期保险合同。
长期寿险提前解除,投保人只能领取当期现金价值,通常远低于满期收益;重新投保还需要重新计算等待期、承担初始费用,同时受健康条件约束。
案件核心争议还涉及签字行为的法律效力。《民法典》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身行为的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重大财产处置类民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需要特别注意:持有残疾证不等于法律上直接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要认定退保行为效力待定,需要举证证明办理手续时,当事人无法充分理解退保产生的巨额损失,必要时需要通过法院特别程序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消费纠纷判例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出自身认知水平的大额财产行为,监护人拒绝追认的,相关行为不发生效力。
这份涉及 30 万元本金、临近满期的保险,属于重大财产处置行为。后续调查需要逐一核实:李先生民事行为能力相关证明材料、袁女士监护人资格、现场操作录屏、聊天记录、验证码操作轨迹、系统操作权限、资金流向等证据。
依据《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保险机构应当落实销售可回溯管理,严禁诱导投保人退保。袁女士能否撤销退保、恢复原有保单、中介如何精准获取客户保单资料,最终结论有待完整调查证据支撑。
信源:深圳广电《第一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