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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人社局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 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在招聘 11名女员工

近日,北京市人社局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

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在招聘 11名女员工时,把“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的项目,要求女员工入职时提交 3天内的孕检证明。

北京市人社局认为该公司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的规定,属于侵害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就业性别歧视。

于是朝阳区人社部门对该公司处以 罚款22000元,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在现实中,一些女性却选择性的利用该条款,入职时故意隐瞒怀孕事实,结果一上班没多久就休产假,休完产假后再立即选择辞职,白白领了几个月的工资。

故此一些公司为了避免损失才出此下策,把“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岂料这已经违反了《妇女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