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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年追凶!一名10岁的小学生放学后遭人绑架,惨遭杀害,32年来公安机关始终盯案

32年追凶!一名10岁的小学生放学后遭人绑架,惨遭杀害,32年来公安机关始终盯案不放,终将嫌疑人抓获。

1993年11月16日,安徽铜陵,一名年仅10岁的小学生陈某(化名)在放学路上遭遇不测,被人绑架后惨遭杀害。

一个10岁的孩子,本该在放学后背着书包平安回家,吃上妈妈做的热饭。可那一天,他再也回不去了。

案发后,铜陵市公安局第一时间组织警力展开走访调查,迅速成立专案组。

然而,受限于当时的技术条件,案件侦查工作未能取得有效突破,嫌疑人身份始终成谜。

在那个没有DNA比对、没有天网监控、没有大数据分析的年代,一起恶性案件一旦错过最佳侦破窗口,就可能成为一桩悬案。

32年,对于一个人的生命来说,是漫长的三分之一世纪;对于一起刑事案件来说,是足以让所有物证风化、让所有目击者记忆模糊的时间跨度。

但铜陵警方没有放弃。

专案组民警换了一批又一批,但铜陵市公安局始终盯案不放。

每隔一段时间,办案民警都会将该起命案的案卷材料进行分析梳理,一遍遍地重新走访排查,仔细核查甄别每一条新线索。

32年里,有人从警校毕业的小伙子熬成了两鬓斑白的老刑警,有人退休前把这本卷宗郑重地交到年轻一代手中。

每一次交接,都伴随着同一句话:“这案子,不能断。”

2024年9月初,转机出现了。铜陵警方再次启动命案积案攻坚工作,依托现代警务技术,通过DNA比对、大数据分析、跨区域协作,专案组研判分析和深入调查后,认定男子訾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2025年8月29日清晨,訾某被成功抓获。

在确凿证据面前,訾某对1993年绑架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潜逃32年的嫌疑人,终于落网。

32年前的罪恶,32年后依然要偿。

(一)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死刑是法定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訾某绑架10岁儿童并杀害,属于绑架罪中最严重的情形——杀害被绑架人。

根据法律规定,此类犯罪的法定刑为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即使考虑到案件发生于1993年、适用当时的法律,绑架致人死亡同样是极重罪行。32年的潜逃,不能抵消32年前的罪恶。

(二)追诉时效:正义不会因为时间流逝而失效。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但第八十八条同时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本案发生于1993年,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嫌疑人潜逃在外,属于“逃避侦查”的情形,不受二十年追诉时效的限制。

这就是为什么32年后,法律依然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正义虽然迟到,但绝不会因为时间而失效。

(三)现代警务技术:让尘封的案件“开口说话”。

本案能够告破,现代警务技术是关键。

2024年9月,铜陵警方依托DNA鉴定、大数据分析、跨区域协作等现代技术手段,重新梳理旧案物证,最终锁定了嫌疑人。

铜陵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用最新刑事技术梳理旧案物证,结合大数据分析和跨区域协作,让那些尘封数十年的案件真相大白,让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审判,也算是给受害者和家属一个交代。”

(四)受害人家属的等待:32年,一面锦旗,一句“交代”。

2026年8月3日,受害人亲属专程来到铜陵市公安局,将一面锦旗送到办案民警手中。

32年的等待,32年的追问,32年的煎熬——浓缩成一句哽咽的话:“我等这一天,等了三十多年,就盼着能给逝去的亲人一个交代。”

32年前,一个10岁的孩子倒在了放学路上。32年来,一代代民警在卷宗里寻找蛛丝马迹,在岁月中守护一个承诺。2025年8月29日清晨,当訾某被抓获时,那本泛黄的卷宗终于可以合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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