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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行事代价沉重!这起案件警示所有人:劳资纠纷切勿以身试法。 辽宁营口,47

冲动行事代价沉重!这起案件警示所有人:劳资纠纷切勿以身试法。

辽宁营口,47 岁男子李某长期认为老板经常训斥自己、安排超时加班,心生怨恨。为报复公司,他在厂区废品堆放点点燃废纸壳堆,大火持续燃烧二十余小时,两百多万元财物损毁。

李某,1975 年 2 月 24 日出生,小学二年级文化,长期从事体力工作。案发前在当地一家企业务工,因为工作效率偏低,多次遭到负责人闫某批评,并且经常被要求加班、无法按时下班。长期积累负面情绪后,李某认为老板刻意刁难自己。

2024 年 4 月 4 日,李某再次被闫某训斥。收工后其余工人陆续离开,李某滞留厂区,使用打火机点燃码放整齐的废纸壳堆。纸板干燥易燃,火势快速蔓延,厂区厂房、百余吨废纸壳、停放的小货车相继被大火吞噬。

消防人员到场处置,大火历经二十多个小时才完全扑灭。经初步评估,财产损失 219 万余元。 经司法鉴定,李某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清楚点火行为能够引发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检察机关以放火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李某辩护人提出:李某认知能力有限,长期遭受训斥、被迫加班,属于情绪积压后的临时起意;老板管理方式存在过错,应当从轻量刑;同时公司前后申报损失金额不一致,部分财物尚存残值,损失数额应当重新核算。

法院审理认为:放火罪不要求提前蓄谋,行为人明知场地堆放大量易燃物品,点火后放任火势蔓延,构成间接故意放火。老板基于工作开展进行管理,即便沟通方式欠妥,仅属于普通劳资管理纠纷,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劳动者遭遇职场矛盾,应当通过劳动投诉、仲裁等合法渠道维权,无权采取纵火犯罪宣泄情绪。 结合鉴定意见,李某具备完整辨认、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不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条件。考虑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案情,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李某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判令退赔经济损失 218.9 万余元;二审法院核对证据,扣除残值、修正申报差额,最终确定退赔金额 216.2 万余元。

2026 年 7 月 22 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本案二审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截至目前,暂无公开的服刑、赔偿执行相关后续信息。一时冲动的报复行为,换来十年牢狱和巨额赔偿,任何劳资矛盾,都不能逾越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