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岁小男孩的爸爸离世了,妈妈又带着一岁多的妹妹改嫁了。他每天路过爸爸坟地的时候,都要跑去叫自己的爸爸,说自己听话懂事,让爸爸回来看看自己。每次这样,姑姑都会泪流满面,她不知道该怎么样去告诉侄儿,他的爸爸离世是怎么一回事。好在姑姑把孤苦伶仃的侄儿带在了身边,发誓一定要将他养大成人,让九泉之下的哥哥放心。
小男孩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有自己的爸爸妈妈,还有妹妹。
可是,在2025年的时候,小男孩身边的亲人都不在自己身边了。
自己的爸爸因为脑溢血离世,母亲随后也承受不住压力,找了一户人家,带着妹妹改嫁了。
对方家庭不可能接受他们两兄妹,妈妈决定只带着年幼的妹妹离开,把小男孩留在了家中。
小男孩才三岁,无依无靠,一下子身边的亲人全部离开了。他哭的像个泪人一样,抱着妈妈哀求她不要离开。
可是妈妈也想好好活,如果留在家中独自撑起这个支离破碎的家庭,只会让她的日子更加拮据。
小男孩不舍地望着妈妈背着自己的妹妹离开了。他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但他知道自己从此孤身一人,躲在角落里,不停地哭泣。
这时候,一道光照进了他的生活,是自己的姑姑来了。姑姑也心力交瘁,抱着自己的侄儿痛哭。
她也刚刚失去了自己的哥哥,不可能再放手不管自己的侄儿,她做不到。
虽然自己的条件不好,自己也有一个比侄儿小一点的孩子,还要顾及自己的老公和婆家,但是她义无反顾地把小男孩带回了家中。
当时她只有一个信念,这是我哥哥的亲生骨肉,我一定要把他养大成人,对得起九泉之下的哥哥。
小男孩从此有了新家。他不知道自己的爸爸离世是怎么回事,他以为自己的爸爸变成了奥特曼去打怪兽。
不过每次去上学的时候会路过父亲的坟地,他都会跑到那里去大声地呼喊自己的爸爸。
他认为,只要自己学习好,成绩好,听话了,爸爸就会回来。他会不停地对着坟地唠叨,讲自己今天做了什么让姑姑开心、让老师开心的事情,好让爸爸赶紧回来看看他。
姑姑每次看到这里的时候,就暗自流泪,她无法向孩子诉说父亲离世究竟是怎么回事。
姑姑唯一能做的就是竭尽所能地对侄儿好。
每次小男孩都会靠在姑姑身边说我爱你,并且要亲亲抱抱自己的姑姑。
姑姑尽量把一碗水端平,让自己的孩子也体会到温暖,也让自己的侄儿不要感受到自己是局外人。他们现在就是一个大家庭,不分你我的大家庭。
侄儿自从失去了父亲,妈妈和妹妹离开后,内心就变得非常敏感。
他敏感的不是得不到爱,而是怕姑姑有什么闪失。只要姑姑有一点头疼脑热,他都非常紧张,赶紧拉着姑姑去看病,说自己再也不能失去任何人。
小男孩和姑姑相处越来越融洽,姑姑待侄儿如同亲儿子,小侄儿也把姑姑当成了妈妈一样。
每次吃完饭他都会抱着姑姑说我爱你,并且要凑上去亲一亲,而姑姑这个时候也会给他一个公主抱,并且温柔地回应:宝贝,我也爱你。
很多人会问,母亲的行为算不算遗弃?姑姑是至亲,是不是法律就必须抚养这个孩子?
先看法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丈夫离世,这份义务不会消失。母亲不能选择性抚养,只带走一个,丢下另外一个年幼的孩子。
但大家一定要分清,民事的遗弃行为,和刑法上的遗弃罪,不是一回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键就在于“情节恶劣”。
本案孩子很快被姑姑接走,生存没有陷入危险。司法实践,通常不会按遗弃罪处理。但不构成犯罪,不等于没有违法。
母亲的抚养义务,不会因为姑姑好心收留就免除。孩子可以起诉,向亲生母亲索要抚养费,这个责任甩不掉。
那第二个问题,姑姑有血缘,是不是法律强制她要养侄子?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划定的近亲属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请注意,姑姑不在这个清单之内,属于旁系血亲。
再看《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监护顺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兄姐。姑姑不在法定监护人序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法定抚养义务。
同样,没有姑姑的位置。
只要母亲还在世、具备抚养能力,姑姑,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抚养义务。姑姑伸出援手,是情分,是人性的善良,不是法律强加的责任。
当然,姑姑实际抚养之后,可以起诉亲生母亲,追偿已经支出的抚养费,法律支持。
如果要正式取得监护权,不能只靠亲情,必须经过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法院,走监护权变更程序。
母亲不能拿改嫁当借口,免除为人母的法定责任。姑姑的善举值得敬佩,但,这不是法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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