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名女子在公司担任出纳近八年。公司发现账目存在 4.4 万元电费差额,认为需要避嫌,要求她搬到走廊办公。
女子认为公共走廊人员往来频繁,缺少财务工作所需保密条件,该安排损害人格尊严,无法正常履职,拒绝使用走廊工位,但依旧每日按时打卡出勤。
随后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将女子辞退。女子不服,认为公司属于变相逼迫员工离职,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公司违法辞退,并支付赔偿金。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A 公司提交新证据,公安机关受案回执。公司主张,账目缺口涉嫌职务侵占,李女士继续留在财务室可能接触账本、现金,临时安排走廊办公是配合调查的合理举措。
公司还表示,办公楼仅有两间办公室,一间由管理层使用,另一间供财务人员办公,无法腾出独立房间。
这份受案回执能否推翻一审判决,成为双方核心争议焦点。事情需要从劳动合同签订说起。
2017 年 9 月,李女士入职长春市宽城区某公司担任出纳。劳动合同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基本工资 2120 元。
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连续旷工 3 天或者一个月累计旷工 5 天,属于严重违纪,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2025 年 5 月,公司核查发现电费账目存在约 4.4 万元差额。在责任尚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公司将李女士调出财务办公室,在走廊临窗位置摆放桌椅,安排她在此核对账目。
李女士提出,出纳工作需要保管凭证、账册,公共走廊人员流动大,不具备资料保管与信息保密条件,拒绝前往走廊工位办公。
双方矛盾迅速激化。公司要求李女士服从工作安排,李女士坚持正常到岗打卡,愿意履行劳动合同,但不接受走廊办公。
2025 年 5 月 23 日,公司作出开除决定,称李女士打卡后脱岗持续 6 天,后续又连续 4 天未打卡,已经构成严重违纪,李女士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68000 元以及 4250 元代通知金。
2025 年 9 月 16 日,长春市宽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宽劳人仲字〔2025〕第 689 号裁决,驳回李女士全部仲裁请求。李女士不服裁决,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审理中,工资标准成为赔偿金计算关键。法院查明,李女士 2024 年 5 月至 2025 年 4 月平均月工资 4250 元,工作年限 8 年。
违法解除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计算:4250 元 ×8 个月 ×2=68000 元。同时法院说明,代通知金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情形,本案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李女士主张的 4250 元代通知金缺乏法律依据。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吉 0103 民初 529 号民事判决,认定走廊工位不属于合理办公安排。
公司未能提供符合岗位基本需求的劳动条件,直接将员工拒绝前往工位认定为旷工,依据不足,判令公司支付 68000 元赔偿金,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点审查这份公安受案回执。二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出具受案回执,仅代表相关事项进入调查程序,不能直接认定李女士实施职务侵占行为。
在没有生效刑事裁判确认员工存在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不能仅凭报案材料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具备合法性。
法院同时指出,公司单独将李女士安置在公共走廊,出纳岗位涉及财务资料保密,该安排缺乏合理性。李女士拒绝走廊工位具备正当理由,不能直接等同于无故不提供劳动。
最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A 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需要向李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68000 元。
普法提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调整自主权,但调岗、调整工作地点应当具备合理性,不得带有歧视、羞辱性质;同时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岗位要求的劳动条件。
劳动者面对不合理安排,建议留存证据理性维权;若企业作出合法合理调岗安排,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将承担相应法律风险。
信源:光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