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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名男子骑摩托车行驶途中,发现机动车道两处窨井盖缺失,井口随时可能导致过往

上海,一名男子骑摩托车行驶途中,发现机动车道两处窨井盖缺失,井口随时可能导致过往车辆发生事故,存在明显公共安全隐患。为及时上报险情,男子观察路况后掉头,短距离逆行前往检查站向执勤交警反映情况。

交警查实逆行行为后,当场对其开出 200 元逆行罚单。男子难以接受,认为自己是为消除道路隐患,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罚单。一审诉讼请求被驳回,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不同认定。

该案例近年收录进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为 2026-18-3-001-001。案例重点探讨:驾驶人形式上违反交通法规时,能否认定为排除急迫危险采取的合理措施,不能仅凭违法外观直接作出处罚。

2020 年 3 月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涉窨井盖案件指导意见。文件提出,处理涉窨井盖相关案件,需要结合井盖位置、现实危险综合判断;

机动车道井盖被盗、破损,足以造成车辆倾覆风险的,办案不能只考量井盖本身价值,更需要重视公共安全风险。

同年 4 月 2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四号检察建议,并抄送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推动各地开展窨井盖隐患排查、维修和应急处置工作。

沈某遭遇险情时,正处在这一轮全国窨井盖安全治理推进阶段。两处敞开井口位于机动车道中央,车轮一旦陷入,极易引发车辆失控。

同类因避让紧急车辆产生交通违法、撤销处罚的情形已有多地公开处理先例。2017 年 12 月 21 日下午,广州社会车辆为消防车主动让行越过停止线,收到违法记录后提出异议,交警核实情况后撤销处罚。

2020 年 6 月 15 日,广州市民马先生驾车途经路口,为避让救护车闯红灯被电子眼抓拍,提交材料后交警消除违法记录。

广州交警公开数据显示,2019 年至 2020 年 8 月,当地因避让消防车、救护车等紧急车辆核销的非现场违法记录超过 200 宗。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能够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交通违法的,经核实应当消除相关违法记录。

沈某收到的是现场处罚,和电子监控违法核销流程存在区别,但司法审查同样不能只单一认定逆行事实。

2020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 时许,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昆山驶入上海,驶出青浦区盈淀路检查站约 300 米处,发现路面两处窨井盖缺失。

沈某观察到非机动车道暂时无人员通行,降低车速短距离逆行确认隐患位置,随后前往检查站报警,并提议在隐患路段放置反光锥桶。执勤人员记录险情的同时,作出罚款 200 元的行政处罚。

沈某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 年 2 月 24 日,一审法院认定逆行违法事实成立,驳回沈某诉讼请求。沈某继续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点不再局限车辆行驶方向,综合审查四项要素:危险是否现实紧迫、上报险情是否具备必要性、逆行距离与车速是否适度、行为有没有造成新的损害。

2021 年 6 月 21 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沈某为及时消除公共安全隐患,采取短时、低速逆行措施;事发非机动车道当时无人通行,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

其所保护的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大于短时逆行对交通秩序造成的影响,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同时撤销 200 元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4 年 2 月 27 日面向社会开放,收录最高法审核的参考案例与指导性案例。沈某案件属于入库参考案例,不等同于正式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不能直接照搬套用。

该案传递清晰思路:交通法规应当严格遵守,但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也需要查清行为动因、危险程度、措施限度。

信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