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还要被羞辱?8月1日报道,临沂刘女士在婚恋机构交钱相亲,满以为能遇见靠谱良缘,结果接连遇上的男方全是“非单身”状态,甚至被对方伴侣当面羞辱,人格遭受暴击。更让人心寒的是,机构竟两手一摊说无法保证信息真假,还拿合同条款当挡箭牌拒绝退费。[太阳]
之前,山东临沂的刘女士花1999元在婚恋机构"单身贵族"报名,可两次相亲后,第一位男士已与他人同居多年,第二位男士不仅有女友,而且现任女友甚至直接找上门指责她。
不堪羞辱的刘女士随即要求"退一赔三",可机构却援引合同,只保证会员报名当时的婚姻状态,此后变化不在服务范围之内。
机构工作人员张女士解释,报名须签署单身承诺书,离异者需提交离婚证,丧偶者需出具相关证明。
她表示,会员报名后若恢复交往或隐瞒感情现状,机构无从掌握,合同特别条款也注明不担保所有参与者信息真实,感情及财产纠纷不负连带责任。
问题在于,这份免责条款能否在司法层面成立。
律师认为,婚恋中介收取服务费、对外宣称具备专业审核能力,其核心义务就是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可交往的单身对象,单凭一纸承诺书将后续核验责任全部转嫁给消费者,不符合持续性服务的合同义务边界,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获得完全支持。
退一赔三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能否证明机构存在主动欺诈行为。
若刘女士能举证机构明知对方有伴侣仍安排介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认定欺诈,三倍赔偿有法律依据。
若只能证明机构未尽审核义务,法院通常按违约认定,结果是退还相应服务费及实际损失,三倍赔偿不必然成立。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同居多年未登记,算不算婚介语境下的非单身?
婚恋机构的服务目标是促成婚姻,如果只用未持有结婚证来界定单身状态,实质上是在用登记形式规避同居事实。
打算委托婚恋机构的人,有几点实际操作值得注意。
报名前要求机构将"介绍对象婚姻状态不实的处理方式"写入合同,口头承诺没有约束力。
合同中出现不保证信息真实、感情纠纷不担责等表述,应当场询问该条款的具体边界,并保留书面记录。
相亲过程中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机构承诺的书面材料,应完整留存,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的基础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