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上,签了协议不等于可以随便发
1️⃣ 同意拍,不等于同意不打码。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签了协议只说明同意机构使用照片,但不代表可以放弃全部隐私权利。胸部属于敏感隐私部位,即使签了协议,也需要明确同意“可以未经处理公开发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机构发布时必须对隐私部位做处理。
2️⃣ 朋友圈不是“内部交流”,是公开传播。朋友圈不是私密空间,它是公开的社交平台。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不得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或私密部位。把隐私部位照片发到朋友圈,已经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可以要求删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 变相“低价换隐私”可能构成不当收集。以低价或免费为诱饵,换取顾客对自身隐私部位的拍摄授权,却不解释清楚照片会被发到哪里、怎么使用,可能构成隐瞒或误导,属于不正当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
折扣不是免罪符。隐私权不会因为打折而贬值。你想宣传效果,可以理解。但请记住:顾客的身体是她自己的,不是你的广告位。未经处理就发朋友圈,不仅是不尊重,更是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