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响水,一20岁高三学生梦想考军校,高考前夕骑车去上学。谁知,邻居因宅基地琐事吵嘴,把这笔账记在了孩子头上,开车反复追逐男生三次,以近95公里的时速撞了男生,造成脑死亡,在14个月后离世,再也没能等到高考。案发后,邻居一审被判死刑,赔偿23万余元。邻居不服,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已进入最高法死刑复核程序。然而,邻居名下只剩几间瓦房和两三千块钱,赔偿款至今分文未到。
据悉,2024年5月29日下午一点多,20岁的张俊豪骑着电动车出门上学。
张俊豪是高三学生,成绩中上,体格结实,心里揣着一个军校梦。高考快到了,他每天脑子里装的不是模拟题就是体能测试,盘算着怎么再往上冲一冲。
那条上学路他走了三年,从来没出过事。直到那天一辆轿车从后面追上来。
第一次,车从他身边擦过,他下意识往路边靠。
第二次,那车掉了个头又冲过来,少年心里发毛,电动车拧到底拐弯躲闪。
第三次没躲开,轿车以将近95公里的时速结结实实撞了上来。张俊豪被抛出去,摔在路面上,当场没了意识。
撞他的人是王某桂,两家人做了几十年邻居,宅基地挨着宅基地。张俊豪管他叫叔,逢年过节还走动。
可那天下午,这个“叔”像对待仇人一样,三次追赶,直到把人撞飞。
上了法庭,王某桂说这些年因为宅基地地界和日常琐事受了张家欺负,憋了一肚子火,那天碰见张俊豪觉得时机到了,冲动之下动了手。
张女士后来对媒体说,她和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儿子是爷爷奶奶拉扯大的,老人家之间为宅基地那点边角拌几句嘴,村里再常见不过。
几十年邻居,真说不上什么深仇大恨。她怎么也想不通,长辈之间那些鸡毛蒜皮,跟一个在城里上学、一年回不了几次家的孩子有什么关系?
张俊豪被送进医院,诊断是重型颅脑损伤。接下来的14个月,他始终处于脑死亡状态,靠呼吸机和营养液吊着命。
张女士和丈夫从外地赶回来,守在ICU外面,从夏天守到冬天,又守到第二个夏天。他们每天都在等一个奇迹,哪怕希望渺茫。但医学没有给奇迹留位置。
2025年7月29日,张俊豪的心脏停了,那个想穿军装的少年最终没能等到高考。
2026年1月,一审法院判了王某桂死刑,还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赔偿23万多。
他不服,提起了上诉。
但是,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案子已报请最高法复核。
二审维持原判那天,正好是张俊豪走了一整年的忌日。张女士和家人去了坟上,蹲下来拔了拔草,把判决的事说了。
与此同时,针对民事赔偿,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了,王某桂名下只有几间农村瓦房,银行卡余额两三千块,一分钱都执行不到。
张女士说他们打官司本来就不是为了钱,要的是个公道。如今公道下来了,可儿子回不来。
有人说,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三次追着撞,这哪是冲动,就是铁了心要人命。邻里纠纷归纠纷,一个20岁的孩子碍着你什么了?这种人必须判死刑。
也有人说,死刑复核还没过呢,万一最后没核准呢?
还有人说,23万赔偿,到现在一分没执行。凶手名下就几间瓦房,银行卡两三千块钱。受害者一家折腾两年,官司赢了,钱拿不到。死刑一执行,人没了,家属更是一分钱都别指望了。
这件案子评析下来,说到底就一句话:案子判了,但没有赢家。
法律上,《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本案中,王某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三次追逐被害人张俊豪,最终以约95公里/小时的速度直接撞击,该行为本身已充分证明其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追求或放任态度,并非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过失心态,亦非故意伤害罪所能涵盖。
法院认定王某桂犯故意杀人罪,证据确凿。
在量刑上,王某桂三次追逐、95码撞击、造成受害人脑死亡14个月后离世,每一条都踩在“罪行极其严重”的红线上。
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等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均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复核期间,最高法将对事实、证据、量刑及程序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裁定。但从一二审的态度看,法律层面已经没什么悬念。
此外,结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就本案而言,王某桂名下可执行财产极其有限,仅有农村宅基地房屋和两三千元存款,还得保留本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导致主要财产无法变现。
加之王某桂已判死刑,个人名下再无其他财产线索,后续法院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能追回赔偿款的可能性不大了。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