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上海的朱女士,销毁胚胎的概率是很低的,原因有三。
不少人都替上海朱女士抱不平,觉得身为合法妻子,理应处置丈夫在外和别人培育的胚胎,但从法律、医疗规则来看,这件事操作难度极高。
首先,胚胎的归属权看精卵提供者。朱女士没有贡献卵子,胚胎由丈夫与第三者的生殖细胞结合形成,两人拥有胚胎优先处置权,原配并不具备主导资格。
其次医院存在合同约束。当初建档、培育胚胎,医院只和男方、第三者签署协议。如果擅自按原配要求销毁,医院会违反合约,男方完全有理由起诉追责,医疗机构不愿承担这类风险。
最后,婚内过错不能直接剥夺女性自身权益。即便男方用虚假证件操作试管属于违规,也没法直接没收第三者自身卵子对应的处置权,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网友平平:道理能听懂,但情感上实在接受不了,婚姻里受害的原配反而处处受限。
老周:规则分得清权责,可没兼顾原配的情感与婚姻权益,相关法规确实有漏洞。
理清权责划分后,你认为现有条例是否需要补充,给到原配合理维权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