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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不容破坏!”湖南长沙,一已婚男子结识了一单身女子,发展为情人关系。后该女子

“军婚不容破坏!”湖南长沙,一已婚男子结识了一单身女子,发展为情人关系。后该女子与现役军人结婚,成为一名军嫂。谁知,男子得知消息后,没有丝毫收敛,甚至要求在女子婚房里发生亲 密关系,还长期在女子的出租屋和酒店开房约会,偷偷摸摸往来一年多。有一次,军人休假回家探亲,推开门,看到自己的妻子和另一个男人衣衫不整地倒在自己买的床上,一怒之下报了警,男子当场被带走。检察院以破坏军婚罪对男子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19年底,李某偶然机会认识了王女士。
 
彼时,李某已有家室,但这并没有成为他与王女士交往的障碍。两人很快确定了情人关系,在婚外情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2024年1月,王女士的人生轨迹发生了重大转折,她与现役军人张先生在老家按风俗订了婚。
 
张先生是现役军人,这意味着他肩上扛着保家卫国的担子,生活里充满了纪律和服从。对于张先生而言,选择结婚不仅是选择伴侣,更是为国家戍守后方。
 
同年5月,两人在民政局正式登记结婚,王女士的身份从普通女性,依法转变为“现役军人的配偶”。
 
然而,李某与王女士的关系并没有因为那张结婚证而降温。
 
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在得知王女士的丈夫是现役军人后,李某非但没有理智退出,反而选择了“迎难而上”。
 
从2024年5月到2025年5月,整整一年时间,李某与王女士的约会地点颇为“大胆”:既有商业酒店,也有王女士自己的租房,甚至还包括了张先生在长沙某小区购买的婚房。
 
2025年5月的一天,或许是心有灵犀,或许是巧合,军人张先生回到了自己购买的房屋,打开门的瞬间,他撞见了自己妻子与李某正在发生男 女关系。
 
那一幕,张先生难以接受,当即选择了报警,李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同月,张先生与王女士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
 
但对于李某而言,事情远没有结束,他面临的,是刑事制裁。
 
随后,检察院以破坏军婚罪提起公诉,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军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指控,李某可能辩解自己对于张先生是否军人不知情,且双方系自愿发生相关行为,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而不是违法犯罪。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院指出,李某与王女士的不当行为发生在三个固定场所,分别是酒店、租房、婚房,时间跨度长达整整一年,且频率为“经常”,特别恶劣的是,将约会地点选在军人张某购买的婚房内。
 
“同居”在法律上不是指住在一起才算,而是指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包括频繁的男 女关系和共同的经济生活或情感依赖。
 
即便他们各有住处,但频繁在酒店、出租屋和婚房发生关系,并维持情 人关系,司法实践中足以认定为“同居”。
 
同时,李某与王女士2019年即相识,2024年王女士与军人张某登记结婚后,李某仍与其保持关系。
 
法院推定李某“应当知道”其军嫂身份是合理的,因为二人关系亲密,身份变更不可能不知情。
 
即使王女士主动隐瞒,李某作为密切接触者也负有核实义务,其持续交往的行为本身就证明了放任的故意。
 
而破坏军婚罪保护的法益是军人的婚姻关系和国防稳定,它不以“被害人是否同意”为免责条件。只要明知对方身份并与之同居,就构成了犯罪既遂。军人妻子同意出轨,并不能免除第三方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
 
最终,考虑到李某各项量刑情节,依法判处李某1年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下来后,李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他上诉的理由,我们不得而知,可能包括“量刑过重”或者“认定同居事实不清”。
 
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在得知王女士系军嫂后,依然我行我素,其行为主观恶性明显。量刑上,一年有期徒刑在破坏军婚罪的法定刑幅度内,属于适当裁量。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意味着李某必须入狱服刑,这一年的铁窗生涯,为他长达多年年的婚外情画上了一个沉重的句号。
 
此外,除了刑事责任外,军人张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配偶王女士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与他人同居、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王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李某保持不正当男 女关系,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直接导致婚姻破裂。
 
张某在刑事诉讼之外,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向王女士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因此产生的必要开支。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军婚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底线,不是私人情感的“法外之地”,军人以青春和热血守护国家,他们的家庭后方不容侵犯。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