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的王阿姨和朱某在家重温旧情,激情过后朱某就留宿了。凌晨五点天刚亮,朱某看见王阿姨瘫坐地上靠着床,叫都叫不醒。立马打了120,可等急救人员一查,人已经走了。儿子知道这事后,完全接受不了,把朱某告上法院,索赔88万多。这个判决一出来,网友议论挺多。
2025年1月13日凌晨,50多岁的谢某在女友巩某家中突发意外。
他在卫生间晕倒后失去意识,巩某叫来邻居,将他抬到床上,又外出寻找谢某的同事。
直到凌晨3时18分,她才拨打急救电话。谢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一场发生在私人住所里的意外,后来变成了一起索赔近20万元的诉讼。
谢某家属认为巩某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救助措施,要求她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93.6万余元损失承担20%的责任,也就是赔偿18.7万余元。
事情要从前一天晚上说起。2025年1月12日,谢某留宿在巩某住处,其间饮了酒。
晚上10时至12时,他已经感到身体不适,自行服用了巩某家中备用的胃药,之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谢某仍未缓解,便躺在床上休息,随后在凌晨进入卫生间时晕倒。
谢某此前并非没有健康风险。
判决披露,2024年2月至3月,他曾因口眼歪斜、言语不清住院,医院诊断包括缺血性脑血管病和高血压病2级,危险分层为极高危。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当了解自己的病史,也应当知道饮酒以及身体不适时继续进行消耗体力的活动可能带来风险。
法院因此认定,谢某是自己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他在存在基础疾病的情况下饮酒,出现不适后仍未及时就医,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巩某没有实施伤害行为,谢某的死亡也不能简单归因于两人在一起过夜。
但巩某并未因此完全免责。
两人交往时间较长,她对谢某的健康状况有一定了解;事发时,两人又处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私人空间。
一方突然失去意识,另一方既发现了危险,也具备寻求专业救助的条件,必要的救助义务便随之产生。
问题出在救助顺序上。谢某晕倒后,巩某先找邻居把人抬到床上,又准备乘车去他的工作地点寻找同事,没有立即拨打120。
法院认为,她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却没有在最关键的时间里优先寻求专业急救,谢某晕倒至拨通急救电话之间间隔过长,救助行为存在过失。
甘谷县人民法院据此酌定巩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令其赔偿急救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3万余元。巩某提出上诉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比例反映的不是对私人感情的评判,而是双方行为对损害结果所产生的不同影响。
谢某明知自身存在严重基础疾病,仍然饮酒并忽视身体发出的异常信号,这是主要原因。巩某没有直接造成疾病发生,却在发现危险后延误了专业救助,因此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对应的次要责任。民法典确立的也是这样的责任逻辑:行为人因过错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责任;受害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可以相应减轻他人的责任。
这起案件容易引发争议,是因为私人关系、突发死亡和赔偿责任被放在了一起。有人会把焦点放在两人的恋爱与同居关系上,甚至用道德判断替代法律分析。
但法院真正审查的,并不是这段感情是否符合旁观者的期待,而是谢某为何陷入危险、巩某何时发现异常、她当时能够做什么,以及她的处置是否符合普通人的合理注意标准。
救助义务也不能被简单理解为“只要共处一室,出了事就必须赔偿”。
它往往取决于双方关系、危险是否已经显现、当事人能否察觉,以及是否具备现实的救助能力。
发现身边人突然晕倒、意识不清或者无法唤醒时,先去找熟人、凭经验判断病情,往往都会浪费时间。最直接的处理方式,是立即拨打120,准确说明地点和症状,并按照急救人员的指引采取措施。
谢某的去世,主要源于他自身的健康状况和风险选择;巩某承担的9万余元,则对应她在紧急时刻没有及时作出的那个动作。
法律没有要求普通人成为医生,也不会因为一次救助没有成功就轻易追责。它要求的只是,当危险已经摆在眼前时,不要用犹豫、侥幸和自作主张,替代本应立即到来的专业救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