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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谱!”山东烟台,一男子在36年前揣着自家提炼的黄金去卖,货还没出手,被警方撞

“离谱!”山东烟台,一男子在36年前揣着自家提炼的黄金去卖,货还没出手,被警方撞了个正着。谁知,警方以投机倒把将男子关了9天,约844克黄金全部扣下,等人放出来,就还了摩托车,黄金再没回来。而警方给了两张收据,泛黄发脆,上面只有克重,没写纯度,警方说那是“毛金”不值钱,男子咬定是“99足金”。36年后,黄金价值猛涨涨了十几倍,男子从年轻小伙熬成了老头,那批黄金却始终没个说法。男子向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申请复议后,还是被维持。男子还是不服,继续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法庭上,公安机关说案子还没撤、黄金该没收;男子攥着那几张旧收据说:这么多年了,你到底是扣是还,总得给我句话吧。
 
据悉,1990年,那年苗生强二十七岁,在老家做着小本买卖,那时候民间个人持有黄金还不是件随便的事,但苗家有些祖传的手艺,能从废旧物料里提炼出金灿灿的毛金来。
 
那年4月2日,苗生强和父亲带着自己在家提炼的黄金,到龙口市某个村子里去卖。货还没出手,人就被警方带走了。
 
同一天,警方以涉嫌投机倒把罪,扣下了他们随身携带的黄金一共是843.9822克,还有一辆摩托车。
 
苗生强在看守所里关了九天,人被放了出来,摩托车也后来发还了,唯独那批近两斤重的黄金,再也没回来。
 
办案人员给了两张手写的收据,一张写着“黄金一块”,另一张写着“黄金七块”,加起来就是那个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的克重,上面盖着刑警队的大红印章,却一个字也没提这黄金到底有多纯。
 
时间一晃过了三十多年,苗生强已经63岁,从一个年轻后生变成了两鬓斑白的老头,可那三张收据他始终贴身收着。
 
2025年12月,苗生强终于决定走法律程序,向当地公安机关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返还这批扣押了三十六年的黄金。
 
2026年2月23日,当地公安机关给了答复,驳回申请,理由是这事儿根本不在国家赔偿法的范围里。
 
苗生强不服气,又向上级公安局申请复议。
 
4月30日,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书,虽然纠正了原决定里的一些说法,但结论还是维持原判,不赔。
 
苗生强还是没放弃,他转向市中院继续申诉,法院受理了他的申请,并在7月29日组织了双方质证。
 
法庭上,公安机关坚持认为,苗生强当年私自提炼黄金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投机倒把罪,而且数额巨大,那批黄金来源不合法,按照当时的规定,就该由公安机关没收后交售给人民银行。
 
他们还强调了一点,当年只是撤销对苗生强的监视居住,可刑事案件本身到现在也没撤销,所以黄金扣着是有依据的。
 
法庭上你来我往,谁也没说服谁。
 
不过,法院没有当庭宣判,称将择日判决。
 
苗生强的遭遇不是头一个。青海、大连等地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都是当年人被放了,黄金却被留了下来。
 
有人说,三十六年前那叫投机倒把,搁现在算个啥?自己家炼的金子,又不是偷的抢的,凭什么扣了就不还了?就算当年有错,关了九天、摩托车也退了,独独扣着金子算什么名堂?
 
也有人说,最离谱的是,收据上连个纯度都不写,光写个克重,这不就是一笔糊涂账吗?老爷子从年轻等到头发白,就想要个说法,过分吗?
 
从法律角度,苗生强能否要求退还那些黄金呢?或者说是否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呢?
 
《刑事诉讼法》(1979年版)第八十四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迅速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刑事诉讼分为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扣押只是侦查阶段的临时保全措施,不是终局处分。一旦侦查终结且未移送起诉,扣押的理由就已消失,财物应当发还。
 
若警方认为应予没收,必须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这是程序法的基本要求。而“未撤案”仅表示案件在系统内未结,不等于“扣押合法有效”。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本案中,警方在1990年扣押黄金后,案件终结、解除监视居住、发还摩托车,却对黄金既不随案移送审查起诉,也不作出书面没收决定并送达当事人,致使扣押理由消失后仍持续占有三十六年之久,该扣押措施或已丧失合法性基础。
 
结合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所以,若法院最终确认该扣押行为违法,苗生强即有权依据规定请求返还原物或取得相应赔偿金。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相信很快会有答案。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