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儋州,一对夫妻想换房,找了中介看房。谁料,看中房没两天,妻子偶然发现房主是婆婆的老相识,两口子一合计,一边继续催中介去压价,一边私下跟房主联络,以185万成交过户,省下一笔中介费。等中介回过神来,房子已是别人家的了。一气之下,中介将这对夫妻告上法院,咬定对方系“跳单”违约,要求支付2.775万元中介费。法庭上,这对夫妻辩称双方未签中介合同,且中介没起到任何作用,全靠婆婆和房主旧相识促成。法院这样判决。网友直呼:不讲诚信,占小便宜吃大亏。
据悉,2025年6月,黄某和邓某夫妇俩盘算着把手里那套旧房子出掉,换一套更大点的。
两口子对楼市行情不算太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当地一家中介公司的业务员李某某。
李某某是个挺精神的年轻人,干这行有些年头了,手上房源挺多,接到委托后也上了心,根据两口子对户型和地段的要求在系统里筛了好几轮,最后锁定了一套房子。
去年6月18日,李某某打电话把情况跟黄某夫妇说了,说房主因为工作调动急着卖,价格可能有的谈。两口子一听觉得不错,约了第二天就去实地看看。
6月19日,李某某和同事吴某带着黄某夫妇去了那套房子里,看房过程挺顺利,两口子对房子本身挺满意,当场跟房主碰了面,两边口头聊了聊价格。
房主咬住190万不放,黄某试着还了一口价,但房主那边没接茬,头一回见面价格没谈拢,大家客客气气散了场,说回头再考虑。
按正常情况,接下来就该中介在两边来回传话撮合了。可事情在这时候拐了个弯。
看房后也就两天,邓某自己悄悄又跑了一趟,巧的是,这一去发现房主竟然跟自己婆婆是老相识。
邓某心里那杆秤开始晃了,她想既然两边都认识,何必再让中介在中间插一杠子?那1.5%的中介费按190万算下来两万八千多,这钱省下来干啥不好。
她把这想法跟黄某合计,黄某开始有点犹豫,觉得人家中介大热天带着看房跑前跑后的,就这么把人家甩了有点不地道。
但邓某劝他说咱这是跟熟人交易,又没签什么独家协议,中介也没给咱什么独一无二的信息,网上不都能查到么。两口子嘀咕了好几天,省钱的心思最终还是占了上风。
但他们也不是完全放心。私下接触房主谈价格的同时,邓某留了个心眼,继续通过微信跟李某某保持联系。
一会儿问那套房子的产权证核实清楚了没,一会儿又说190万还是贵,让中介再帮忙压压价,降到185万就签。
她这么干就是想稳住中介,万一私下那边谈崩了还有个退路,同时也让中介觉得他们还在正常走流程。
就这样,黄某夫妇一边通过熟人关系和房主砍价,一边时不时地跟中介问问情况、催催进度。
经过一段时间拉锯,房主最终同意把价格降到185万。
2025年8月,两边熟人一碰头,双方熟人碰头自拟合同签字过户,从头到尾没跟中介提一个字。
中介李某某还在傻等回话,后来发现房子已过户到黄某名下,公司翻出带看记录和聊天截图,认定这是典型的“跳单”,联系黄某支付中介费被一口回绝。
协商无果后,中介公司一纸诉状把黄某夫妇告到了法院,要求支付中介服务费共计27750元。
法庭上,面对指控,黄某夫妇辩称,双方未签书面协议,而无合同则无服务,带看只算介绍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中介服务。同时,黄某夫妇拿出购房合同和发票,声称成交的是另一套房,未利用中介信息。
与此同时,黄某夫妇质疑中介未完全掌握房屋权属,服务存在瑕疵,试图以此否认违约事实。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院指出,中介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口头或事实上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黄某夫妇主动联系中介、接受带看、参与议价,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中介服务关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黄某夫妇正是通过中介带看,他们才与房主首次接触并建立联系。虽然邓某事后发现房主系婆婆故交,但若无中介牵线,双方不会在此次交易中产生关联。
而邓某私下接触房主后仍持续要求中介代为议价,进一步印证其所用信息源于中介。
法院认为,在获取相关信息源后,黄某夫妇绕开中介直接与房主签约过户,构成“跳单”,属于违约行为。
不过,中介只是提供了前期带看和撮合服务,但没有参与到后续的合同签订、银行贷款、产权过户等更复杂的环节。
基于公平原则,如果完全按1.5%收全款,对黄某夫妇来说,显得不太公平。
最终,法院结合中介实际付出的劳动和行业惯例,酌情判决黄某夫妇向中介公司支付1万元。
有人说,法院判得好,中介付出劳动就该有回报。
也有人说,问题出在中介费太高了,看个房就要抽1.5%,动辄几万块,谁不心疼?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