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一老人从山上挖了三株野生红豆杉幼苗,放在自家花盆中精心养护了 3 年。眼看红豆杉越长越好,结果被巡警意外发现。
后检察院以老人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其提起了公诉。老人大喊冤枉,称自己并没有把红豆杉养死,不存在危害行为。
老人被称为李某,案发时 65 岁,家住甘肃省陇南市文县。李某在 2020 年农历三月采挖幼苗,民警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发现花盆中的植株,前后实际约四年。
李某争辩时抓住了两个问题。红豆杉活着,为什么算危害?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 年才公布,2020 年实施采挖行为能不能追究责任?两个疑问听着有道理,却都需要结合红豆杉此前的保护规定判断。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开文件记载,1999 年发布的第一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已将我国所有红豆杉种列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野生资源不得擅自采集。
2021 年 9 月 7 日公布调整后的新版名录,红豆杉属所有野生种继续列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保护等级延续,并非从 2021 年才开始实施保护。李某 2020 年将天然生长的幼苗挖离山林时,红豆杉的保护身份早已明确。
更关键的是,法律保护的不只是植株有没有死亡。野生植物离开原生土壤后,原有的生长、繁殖和种群更新关系会被破坏。
花盆里的枝叶继续生长,可以说明移栽后的养护效果,能够成为量刑时考量的从轻情节,却不能反过来证明采挖行为没有造成生态损害。
2021 年 6 月 28 日,田某阳、沈某贤在湖北神农架林区红坪镇附近山林采挖 24 株红豆杉和 13 株小叶黄杨。两天后,两人在运输途中被查获。
24 株红豆杉后来经过专业栽植全部成活。两人同样认为植株得到保存就不违法,但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仍认定非法采挖已经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法院考虑两人坦白、认罪认罚,且树苗全部成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3000 元。这个案件说明,树苗成活影响处罚轻重,不会自动消除行为本身的违法犯罪性质。
2017 年 3 月,重庆的张久长也曾把野生红豆杉挖回自家花园。两株红豆杉后来死亡,案件审理时适用旧罪名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二审期间,张久长主动履行修山抚育和补植复绿义务,缴纳罚金并认罪悔罪,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将案件列入 2019 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明确指出,非法移栽与直接砍伐的危害程度存在差异。
审理时应结合植物珍贵程度、移栽目的、数量、手段和生态损害综合判断。现行《刑法》已统一罪名规范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回到文县的 3 个花盆,鉴定结果确认植株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司法鉴定还计算出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 8396.63 元,生态修复费用 2798.88 元,合计 11195.51 元。
李某没有出售牟利,3 株幼苗仍然成活,李某后来认罪认罚并缴纳罚金,这些情节都被法院纳入考量。
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未经批准采挖 3 株野生红豆杉,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1500 元。
李某还需承担 11195.51 元生态损害及修复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3 株红豆杉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留下的提醒很具体:保护野生植物,不只是保证一株树存活,更要让珍稀野生植物留在原生的自然生态环境之中。
信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