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重庆,一女子刷朋友圈时,被一条医美广告惊到了,说是腹部体雕案例,配图里顾客的胸部等私密部位未遮挡,乳 头乳晕清晰可见。面对质疑,商家辩解有签协议。女子在评论区曾抛出三个问题:签了协议就能不遮挡隐私?宣传腹部凭什么露胸?朋友圈公开传播低俗内容合规吗?可销售不仅装聋作哑,反手就把她屏蔽了。记者调查发现,这类以折扣换案例授权的操作在医美圈相当普遍,照片尺度失控、事后拉黑当事人的情况并非孤例。
崔女士结束了一天的工作,像往常一样靠在沙发上刷着微信朋友圈,指尖划过几条代购信息和生活分享,突然,一条来自某医美机构销售顾问小陈的动态让她不由自主地皱起了眉头,手指也停在了屏幕上。
这是一组“量化体雕”的案例对比图,本意应是展示腹部塑形的神奇效果。然而,崔女士的职业敏感和作为普通人的道德直觉,在同一时间被触动了。
她点开大图,仔细端详,发现左边两张“术前”照片中,顾客的隐私部位,赫然部分LUO露,甚至连乳 头乳晕都清晰可见,完全没有做任何模糊或打码处理。
“这太过分了。”崔女士心里想。她虽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基本的常识告诉她,即便这是为了展示手术效果,也不该以牺牲他人隐私为代价。
更何况,这只是一个腹部项目,宣传的重点应该是腹部线条的变化,为何要让不相干的隐私部位公开?
她在这条朋友圈下连续发出了三个直击灵魂的拷问:
第一,签了所谓的“案例协议”,只代表顾客同意机构使用其肖像进行宣传,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不经处理、毫无底线地发布包含完整隐私部位的照片。
第二,既然是腹部体雕,宣传的焦点理应是腹部,展示隐 私部位不仅偏离了主题,更有利用低俗内容博取眼球的嫌疑。
第三,朋友圈是一个公开的社交平台,所有好友都能看到,将如此私密的照片不加遮挡地公之于众,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极大不尊重,也涉嫌传播低俗内容。
崔女士的评论如同石沉大海,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当她再次尝试点击销售小陈的朋友圈时,发现自己已被无情地屏蔽。那扇曾经展示过无数“成功案例”的窗口,对她彻底关闭了。
过往那些可能同样存在问题的宣传内容,也随之消失在数字迷雾中。这种“鸵鸟式”的应对方式,更加深了崔女士的疑虑和不满。
她感到,这绝非一个负责任的机构所为,背后恐怕隐藏着行业里某种见不得光的“潜规则”。
事实上,崔女士的猜测并非空穴来风。
有媒体记者发现,以五折至八折的手术优惠来换取顾客签署“案例授权协议”,已成为不少医美机构快速获取宣传素材的通行做法。
在这条利益交换的链条上,消费者的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被明码标价。
调查发现,问题远不止“不打码”这么简单,部分机构为了追求所谓的“震撼对比效果”,所使用的照片尺度之大,远远超过了项目本身所需的展示范围。
更有甚者,还存在盗用其他机构的网络图片进行“移花接木”、术后直接屏蔽当事人以逃避后续监督等恶劣行径。
当记者致电涉事机构求证时,对方仅以“有协议授权”为挡箭牌,对于崔女士提出的当事人是否知情、具体享受了何种折扣等关键问题,要么顾左右而言他,要么直接粗暴地挂断电话,拒绝沟通。
有人说,这哪里是案例展示,分明是拿顾客当引流工具,协议签了就能为所欲为?那还要法律干什么!必须严惩!
从法律角度,“签署案例协议”能否成为医美机构在公开社交平台发布顾客未遮挡隐 私部位照片的合法免责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涉案机构辩称在合同中取得了“可以使用”的授权,但相关协议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即便协议真实有效,授权绝不等同于“可以无限制、无底线地使用”。
本案中,协议如笼统约定“全身案例打版”,但未明确告知顾客其照片会用于销售人员朋友圈推广,更未告知会会泄露隐私。顾客的同意只针对腹部项目展示,对其他隐私部位的公开缺乏知情基础。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需单独同意,机构未能证明取得该等同意,则其发布行为因超出授权范围而归于违法。
换言之,照片当事人有权要求涉案机构删除照片,如造成严重损害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等。
此外,《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涉案机构将隐私部位的照片用作医疗美容广告配图,明显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且内容低俗,市监局可对涉案机构采取责令停止发布、罚款等处罚措施。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