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钱想疯了?”山东烟台,一男子租下村里一块7000多平米的空地,掏上百万盖了厂房,恰好赶上拆迁,地上物评估下来450万。可还没等高兴,居委就说村里要抽走两成,90万,必须签“二八协议”。男子的儿子不服气,跑去隔壁村打听,同类租户全额到账,一分没扣。结果,这一耗就是四年,厂房门前路堵了,地面刨了,彻底荒成一片废墟。离谱的是,街道口头说能全额发,可居委电话里就仨字:签不了。这九十万,到底该不该扣?
据悉,2014年,赛先生的父亲老赛看中了村里一块空地,七千多平方米,换算成亩,差不多十一亩地。
这块地属于村里集体所有,老赛和居委签了租赁协议,租期十五年,到2029年截止,每年的租金四万多块。
老赛租这块地,不是倒手赚差价,他是真往里砸了真金白银的,自己雇人拉砖砌墙,硬化地面,盖起了好几间像样的厂房。
那几年烟台的仓储物流刚火起来,这些厂房很快就租了出去,一年下来租金流水颇为可观。老赛把厂房的日常打理逐渐交给了儿子赛先生。
2022年,居委给赛先生下了通知,这片地要征迁,要求配合清点评估。赛先生心里咯噔一下,但转念一想,征迁有补偿,他赶紧用了一个月时间清退了所有租户,把厂房空了出来,全力配合接下来的评估工作。
评估后,地上附着物评估总价四百五十万元。
赛先生对这个数字没有异议,评估的流程和标准他都看在眼里,觉得算是公允,按照正常流程,他签了拆迁协议,这笔钱就该发下来了。
然而,当他兴冲冲地跑到居委准备签字时,却被浇了一盆冷水。
居委的工作人员拿出一份事先拟好的协议,大意是:这四百五十万补偿款,村里要截留百分之二十,也就是九十万。这被赛先生称为“二八协议”。
赛先生当时就懵了,他指着协议问:“这厂房全是我爸投的钱建的,地是租的没错,但地上的东西是我私人的,凭什么你们要分走两成?”
居委方面的说法是,地是村集体的,现在地征走了,考虑到这片区域拆迁后,村里要面临整体规划等问题,这百分之二十是作为村里的“管理费”或者“协调费”留存。
赛先生不接受这个说法,他去隔壁村打听了一圈,发现和自己情况类似的租户,在隔壁村,人家都是全额拿到了地上附着物补偿,一分钱没有被扣。
赛先生咽不下这口气,拒绝签那份“二八协议”,他认一个死理,我的东西就是我的,你不能拿集体的名义来分我个人的财产。
事情就这么僵住了,拆迁办急着要地,赛先生急着要钱,可谁都不肯让步。
这一僵,就是四年,原本红红火火的厂房,因为门前的路被堵死,周边的地面也因为施工遭到破坏,彻底成了一片进不去人的废弃角落。
赛先生看着这满目疮痍的光景,心里不是滋味,拆迁他支持,可这九十万的疙瘩解不开,他没法签字。
期间,赛先生没少跑腿,2023年的时候街道曾经出过一份书面的协调意见书,白纸黑字写着“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80%发放给当事人”。
可当媒体记者介入采访时,街道面对那份文件,又表示“时隔已久,记不清细节了”,甚至口头表态说“街道可以和居委会协调,全额发放,随时可以签协议”。
可希望的火苗刚蹿起来,又被掐灭了,赛先生后来主动联系居委签协议,居委在电话里给他的答复依然是“不能签”,那个“二八协议”的门槛,他迈不过去。
目前,这九十万的差额,依然没人能给赛先生一个说得通的解释。
有人说,拆迁补偿的是地上物,不是地皮,村里凭啥伸手要两成?投资人的权益谁来保护?这道理怎么也说不通。
也有人说,话也不能说死,地是村集体的,当年要不是村里把地租出来,你上哪儿盖厂房去?现在地征走了,村里后续要修路啥的,这笔钱从哪儿来?村里留点也不是完全没道理。
从法律角度,村里是否有权依据所谓的“二八协议”,从赛先生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中截留20%?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本案中,赛先生全额出资建设厂房,是法律意义上的投资权益人,其补偿权益受法律保护,居委主张截留20%,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居委若主张其享有分配权,则负有举证责任,须证明租赁合同中存在“拆迁补偿按比例分成”的明确约定,或该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民主决策通过并事先公示。
但根据现有事实,该“二八协议”系拆迁启动后由居委单方提出,缺乏合同基础与程序合法性。
所以,村里无权从赛先生手里分得2成拆迁款,当然无权要求赛先生签署二八协议。
此外,结合《民法典》的规定,赛先生就扩大损失还可以主张赔偿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