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广西梧州,一女子考进某事业单位,跟个别领导处得不痛快,还走了信 访渠道,关系很僵,经常被“穿小鞋”。谁知,女子不舒服去了趟医院,医生立刻接到自称她单位领导电话打探病情。女子完全不知道这事,直到一周后她再去复诊,医生闲聊时顺嘴提了一句:“你们领导挺关心你啊,上次还专门打电话来问。”她当场愣住了,脑子里嗡的一声,不敢相信自己听见了什么。回去后她越想越后怕,整宿睡不着,头晕心慌,胃也绞着疼,扛了几个月实在撑不住,报了警。
2024年,王丽通过公开考试,进入了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这是一份在旁人看来体面又安稳的事业编制岗位。
初来乍到的王丽和许多年轻人一样,带着干劲,但也带着几分敏感和执拗。
入职没多久,王丽便感觉到工作节奏和人际氛围与自己想象中有出入,尤其是在与个别分管领导的沟通上,她认为自己在某些工作分工和考评反馈中受到了不公正的“特殊对待”。
这种感受像一根细小的刺,扎在日常里,虽不致命,却持续地影响着她的情绪和状态。几次内部沟通不畅后,性格要强的王丽选择了通过投诉渠道来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这一步,在体制内往往被视为矛盾公开化的信号,她与单位部分领导之间的关系,因此变得更加微妙而紧张。
2026年3月19日上午,王丽感到身体不适,于是前往当地某家医院就诊,她挂了号,坐在诊室里,向主治医生描述着自己的症状。
就在她离开医院后不久,一个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了,她的主治医生接到了一个电话,来电者自称是王丽所在单位的领导,语气平和地询问王丽得了什么病、情况严不严重。
医生出于职业谨慎,并未透露过多细节,但也没有直接挂断电话,这件事在当时的对话中就这么过去了。
王丽对此一无所知,直到一周后的3月26日,她按照医嘱再次来到医院复诊。
在这次诊疗过程中,或许是聊到了单位情况,医生不经意间提起了3月19日那通电话:“你们单位领导还挺关心你的,那天你来完,就有个人打电话来问你的情况。”
在那一瞬间,各种念头涌入脑海,她第一时间想到的是:谁打的电话?对方怎么知道我就诊的具体时间?为什么要绕过我直接问医生?一连串的疑问背后,是一个让她极度不适的核心感受,隐私被窥探了。
在已经投诉反映问题、与单位关系紧张的背景下,这通电话在她看来,远非“关心”那么简单,更像是一种无形的施压或监视,仿佛有一双眼睛穿过医院的墙壁,盯在自己身上。
从医院回来后,王丽的情绪波动极大,她开始出现严重的应激反应,据她自述,夜晚辗转难眠,白天则常感到莫名的头痛、心慌和胃部绞痛。
这些生理上的不适反过来又加剧了她的焦虑,让她觉得自己仿佛成了一个透明人,在单位面前毫无秘密可言。
在经过数月的心理斗争和身体不适的折磨后,王丽决定不再沉默。2026年7月10日,她鼓起勇气,走进了派出所,正式向警方报案,称相关人员涉嫌侵犯其隐私权。
7月11日,警方就王丽报称的被侵犯隐私案作出了行政立案的决定,介入调查。
目前,案件尚在侦办中。
这件事说白了就是一个边界感的问题,领导越过员工本人,私下致电医生打探病情,无论初衷是关心还是管理需要,方式本身就欠妥。尤其在双方已有矛盾、员工正走投诉渠道的背景下,这通电话很难不被理解为施压或监视。
从法律角度,警方立案,说明涉案人员的行为不仅仅是一种侵权行为,还可能涉嫌治安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本案中,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健康属于个人敏感信息的范畴,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刺探、侵扰、泄露和公开。
领导通过“电话打探”王丽去医院治疗情况,属于刺探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但是否达到窃听程度,存在争议。
实践中,治安处罚主要打击采用技术手段的窃听窃取,以及散步个人信息的行为。
而涉案领导是公开致电医生,不具备秘密性,不太符合窃听的特征,而散布消息,一般是指针对不特定多数人。
但是,若调查证实医生未透露病情或领导未向外传播,则该“打探”行为很可能因不满足“散布”要件而被认定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不过,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等规定,领导打电话“打探”的行为,法律上属于“收集”或“处理”王丽健康信息的动作。
即便医生基于职业道德未透露具体病情,仅“打探”这一行为本身,就已侵犯了王丽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构成民事侵权。
王丽自述因此出现失眠、心悸等应激反应,说明造成了损害后果,依法可以向涉案人员主张赔礼道歉、精神损害等侵权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