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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一20岁云南女孩攒了两个月工资,趁男友出门时拎着行李箱逃到宁波,买了飞

浙江嘉兴,一20岁云南女孩攒了两个月工资,趁男友出门时拎着行李箱逃到宁波,买了飞回云南的机票,却被男友手机定位抓回来,退掉机票反锁房门没收证件,吵了一整夜。凌晨四点多,女孩从十八楼窗户掉下去,树枝划破身体、绿化带接住了她,捡回一条命。但受伤严重,做了三次手术,躺床上动不了。男友垫了两万医药费就甩手不管,反过头打电话给女孩父亲,要求把谈恋爱花的一万多还回去。
 
据悉,小怡家境不好,母亲得了癌 症,常年吃药,家里还有两个上学的弟妹,主要靠父亲一个人工作维持生计。
 
小怡高二那年就辍学了,从云南盈江一个人跑到浙江嘉兴,在酒店前台找了份工作。她性格内向,话不多,和奶奶最亲。
 
两年前,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个比她大三四岁的男人,成了男女朋友。她没跟家里提过这事儿,家里人也不知道她谈了恋爱。
 
奶奶后来才告诉小怡的父亲,说小怡的男友老打她,父亲问女儿,女儿才说,两人曾经因为打架报过警,警察来了,男友保证不再动手,过后又哄她。
 
小怡年纪小,被打的时候害怕,被哄的时候又心软,就这么反反复复过了两年。
 
后来,男友逐渐不让她好好上班,说她不用工作,他养着她,实际上是把小怡关在出租屋里,班也不让上,身份证和手机说收走就收走。
 
小怡后来跟父亲说,她试过反抗,但每次都被拽回来。
 
2026年7月10日,小怡终于下了决心,趁男的出门不在,她收拾了几件衣服,跑到宁波机场附近找了个小旅馆住下,用手机买了回云南的机票。
 
但男友手机上有她的定位,不知道是装了跟踪软件还是共享了位置,他很快就找到了宁波那家旅馆,把她带了回来,回到那个十八楼的出租屋。
 
小怡的机票被退了,身份证和手机又被收走,门从外面反锁,她又一次被困在了那间屋子里。
 
7月11日晚上,两人又吵起来了,从小怡跟家人通话的描述来看,从晚上八九点一直吵到第二天凌晨,中间动过手。
 
小怡给家里打过电话,哭得说不出完整的话,男友还拿小怡的手机,给小怡父亲打了四次电话,说先把这两年花在她身上的钱还回来,又说小怡身上穿的衣服都是他买的,前后加起来一万多块,不给钱就不放人。
 
小怡父亲在电话那头又急又气,隔着两千公里什么都做不了。
 
12日凌晨四点多,不知道是小怡自己想不开,还是被逼到窗边,她从十八楼的窗户掉了下去,楼下的树枝挡了一下,又落在绿化带的泥地上,缓冲了冲击力,救护车来的时候人还有气。
 
送医以后,男友垫了两万多块钱医药费,之后就跟家属说这事儿跟他没关系了,还继续跟小怡父亲提要钱的事儿。
 
小怡的小叔李先生说,小怡身体受伤严重,后续康复费用大概四十万,现在已经花了十二万,还欠医院两万多。
 
记者联系了小怡男友,对方在电话里说不想透露什么,一切交给警方处理。
 
警方那边说前期已经对双方做过工作,后面还会组织调解。小怡还躺在医院里,医药费没有着落,男友到底有没有推她,或者是不是他逼得小怡走投无路,都得等警方查清楚。
 
目前,警方还在调查中。
 
有人说,这不是爱情,是披着感情外衣的控制,一个二十岁的女孩,被收走身份证、切断与外界的联系、限制人身自由,这不是恋人该做的事。
 
更让人心寒的是,当女孩从十八楼坠下、浑身是血躺在医院时,男方想到的不是她的命,而是那一万块“恋爱开销”,这种把感情当投资、把对方当物品的心态,比暴力更伤人。
 
从法律角度,小怡男友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呢?其要求返还恋爱开销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小怡全身粉碎性骨折、肠道被碎骨刺穿,伤情很可能已经达到重伤标准。若警方查明坠楼系男方殴打、推搡所致,则涉嫌故意伤害罪,量刑起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便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
 
具体到本案,男方反锁房门、没收手机和身份证、通过定位将小怡从宁波强行带回,这些行为已涉嫌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若小怡是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为逃脱或不堪忍受而坠楼,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结合《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恋爱期间日常消费、红包、衣物购买等属一般性赠与,财物交付后所有权即转移,赠与人无权索回。
 
所以,男友无权要求小怡返还恋爱期间的花费,除此之外,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等规定,即便不构成犯罪,也大概率要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