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扒皮都自愧不如!北京,一男子因亲哥哥病危,先后两次向公司请假奔丧均遭拒绝。男子无奈自行离岗回老家处理丧事,返京途中却被经理告知“写辞职信”,随后公司以“擅自离岗”为由将其辞退。男子震怒,还有没有天理了,随即申请仲裁。
这事发生在2023年8月,主角叫乔某伟,是北京一家养老中心的厨师。他在这工作了四个多月,平时勤勤恳恳,没出过什么差错。谁也没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家庭变故,会让他和公司闹到对簿公堂。
8月19号那天,乔某伟突然接到家里消息,亲哥哥病危,情况很不乐观。他心里急得像火烧,赶紧找到后厨经理高某请假,想请15天回老家看看。可高某一口回绝,说假期太长,公司没法安排。
乔某伟只能退一步,说可以申请不带薪事假,哪怕扣工资也行。他反复跟经理解释,哥哥情况危急,作为弟弟不能不在身边。但不管怎么说,经理就是不松口,没给出任何通融的余地。
屋漏偏逢连夜雨,第二天晚上,乔某伟就接到了哥哥去世的噩耗。他再也坐不住了,连夜给高某发微信,说本来想再干一天再走,现在实在来不及了,得立刻回老家奔丧。这次他没等经理回复,收拾好东西就踏上了归途。
接下来的几天,乔某伟在老家忙着处理哥哥的后事,村委会后来也出具了证明,证实他从8月21号晚到24号,一直留在村里料理丧事。他没心思多想工作的事,只想着送哥哥最后一程。
8月25号,处理完丧事的乔某伟踏上返京的路。他还特意给高某发微信,说自己正在回京,第二天就能上班。可他万万没想到,等来的不是同意,而是经理冷冰冰的回复:“下周一找我,写辞职信,明天不用进公司。”
乔某伟当时就懵了,他想不通,自己只是尽为人子弟的本分,怎么就沦落到要辞职的地步。更让他气愤的是,8月28号,他收到了公司的正式辞退信。
辞退信里写着,他8月21号在未告知亲属关系、未出具诊断结果、公司未做好安排且未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至25号,公司决定予以辞退。乔某伟看着这封信,气得浑身发抖,这简直是颠倒黑白。
他明明两次请假都说明了是哥哥病危、去世,怎么就成了“未告知亲属关系”?他主动申请不带薪事假,公司不批,难道要他眼睁睁看着哥哥走而不管?愤怒之下,乔某伟决定维权,直接申请了仲裁,随后又诉至法院。
公司这边也有自己的说法,他们辩称,丧假只适用于直系亲属,乔某伟的哥哥不算,所以他的请假不在法定范围。而且他未经同意擅自离岗,影响了公司正常工作开展,辞退他合情合理。
这里就有个关键问题,法律上的直系亲属到底包括谁?查了一下才知道,《民法典》里根本没有“直系亲属”的概念,只有“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指的是父母、子女这些上下代亲属,兄弟姐妹属于旁系血亲。
也就是说,从法定丧假来看,乔某伟确实不能享受带薪丧假,因为哥哥不在直系亲属范围内。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完全拒绝他的事假申请,国家虽然没统一规定事假,但要求用人单位处理时要公平合理。
法院审理时也重点考虑了这一点。法官认为,乔某伟两次请假都说明了事由,还主动申请不带薪,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他离岗是为了奔丧,事由紧急且合理,符合人之常情和善良风俗。
而且他离岗时长只有几天,料理完丧事就立刻返岗,也没有证据证明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反观公司,既没有考虑到请假的特殊性和紧迫性,也没尝试通过调岗、调整排班等方式缓解用工矛盾,直接辞退员工,明显缺乏合理性。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养老中心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乔某伟工资差额206.52元和赔偿金7090元。公司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拿到判决结果的乔某伟,心里总算松了口气。这场维权之路虽然不容易,但他终究讨回了公道。
看完这个案子,我真的觉得解气又暖心。
公司追求效益没错,但不能没有人情味。亲人离世奔丧是天大的事,这是中华民族重视亲情的传统美德,也是公序良俗的重要内容。一个连员工这点基本情感需求都不顾的公司,就算短期能省点事,长期来看也留不住人。
有人可能会说,公司有规章制度,员工就得遵守。但规章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也明确说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要善意、宽容、合理,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最严厉的惩戒,关乎人家的生存权益,公司怎么能这么草率?就因为员工要给亲哥哥奔丧,就直接辞退,这跟周扒皮有什么区别?
而且从实际来看,乔某伟是老员工,后厨工作虽然重要,但公司就不能临时找人顶替几天?或者调整一下排班?办法总比困难多,只想着用辞退解决问题,只能说明公司管理僵化,缺乏人文关怀。
这件事也给所有用人单位提了个醒,管理不能只讲刚性,还要有柔性。规章制度是底线,但人文关怀是温度。只有平衡好用工管理权和劳动者权益,才能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