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良心吗?7月29日报道,安徽一男子吴某,硬是把大学同窗当成了提款机,不到3年编出34个理由,从交不起房租到出车祸骗了老同学8万多,全拿去挥霍。更令人发指的是,他最终逼得对方不堪重负走了绝路,法院判了![太阳]
安徽蚌埠一家法院近期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王某是大学同学。
2022年10月到2025年2月的28个月里,吴某先后34次以各种理由向自己的同学王某借款,累计金额8.3万余元。
理由包括要还同事钱、交房租、公司账目要填补、出车祸私了等等,几乎每次都不重样。
单笔金额并不算大,多在500元到4200元之间,但频率高,几乎每月都有一到两次。
可以说,有这样的同学真得乐开花了,一般的亲戚都未必会这样借给你,可偏偏王某这样好的同学真心却错付了。
拿到钱之后,吴某并未按说辞使用,而是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销。
最终王某因债务压力自杀,这是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也是本案量刑的关键情节之一。
2025年11月,吴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到案。
讯问阶段,他对34笔借款的具体去向大多回答"不记得",对关键问题选择回避。
直到庭审阶段,他才认罪,并主张自己存在自首情节。
法院没有支持这一说法,自首需要同时满足主动投案与如实供述两个条件,吴某到案后长期回避事实,不符合法定自首标准,最终法院只认定了当庭认罪认罚这一从宽情节。
按照安徽地区的量刑标准,8.3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区间,对应的法定刑区间是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法院认定吴某存在多次诈骗、利用同学信任关系、致被害人自杀三项从重情节,同时因认罪认罚获得一定从宽,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退赔王某继承人8.3万余元。
有人可能会疑惑,一条人命为何换不来更重的刑罚。
这里涉及一个法律层面的区分,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属于诈骗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但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吴某没有实施暴力或胁迫行为,王某的死亡属于自主选择的结果,因此案件性质仍然定性为诈骗,量刑只能在诈骗罪的框架内从重,而无法上升为故意杀人的量刑档次。
同时,8.3万元尚未达到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因此也无法适用十年以上的更高量刑档。
类似案件近年并不少见,涉案金额越大、受害范围越广,量刑通常越重;但只要造成被害人自杀的后果,法院普遍会将其作为从重情节考量。
这类案件也提醒普通人重新审视借钱和诈骗之间的界限,判断标准并不在于是否有转账记录或聊天记录,而在于借款时是否有归还的真实意愿、借款理由是否属实、资金是否按说辞使用。
吴某每一笔借款都编造了理由,拿到钱后从未打算偿还,这符合借贷型诈骗的构成特征,聊天记录和借条并不能改变这一定性。
如果身边的同学、同事突然频繁以"临时周转"为由借钱,且理由总是集中在房租、意外事故、医保等类似情形上,即便单笔金额不大,也值得留意。
要求对方提供收款凭证、医院单据或交通事故证明,并不是不近人情,真正急用钱的人通常不会介意这样的核实,而编造理由的人往往会因此露出破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