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被 6000 万只野鸡逼疯,为了消灭野鸡,政府甚至发出悬赏,杀一只奖励英镑。而在中国,捕杀野鸡却是违法行为。
我们俗称的野鸡正式名称为环颈雉,原生栖息地集中在东亚、中亚区域,不列颠群岛原本不存在这种鸟类。
环颈雉进入英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千年之前,早期引入尝试没能形成稳定种群,近代规模化扩散,则和英国长期流行的狩猎文化密不可分。
中世纪开始,狩猎便是英国贵族主流休闲活动,随着时代发展,本土可供狩猎的野生动物数量持续缩减,人们开始寻找合适的外来禽类。环颈雉体型适中、飞行特征适合射击,很快成为首选目标。
之后当地逐步形成完整产业链,大量猎禽养殖场专门孵化雉鸡幼苗,每年夏末批量投放至野外林地,供给狩猎爱好者。
行业数据显示,长期持续投放之下,野外环颈雉总量峰值突破 6000 万只。这些人工放生的鸟类脱离管控后,依靠强大的繁殖能力持续扩张种群,野外缺少能够制衡它们的天敌,生态隐患快速显现。
大量环颈雉采食植物种子、昆虫,挤压本土小型鸟类、两栖爬行动物的生存资源,部分本土珍稀昆虫、草本植物受到明显冲击。
除此之外,成群野鸡频繁穿行乡间公路,极易引发车辆碰撞事故,同时大量啃食农田幼苗,持续给农户带来经济损失。
面对日益严峻的物种泛滥问题,英国相关部门将环颈雉列入具有生态危害的外来物种名录,出台一系列管控政策。
一方面收紧放生规则,要求在自然保护区周边投放雉鸡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另一方面开放合规狩猎渠道,部分区域推出捕杀奖励机制,以此降低野外种群规模。
不过当地狩猎规则有着清晰边界,并非无限制随意捕杀,狩猎时间固定在每年十月至次年二月,参与者需要具备对应资质,不能在保护区随意开展猎杀活动。即便推出悬赏方案,单纯依靠人工捕杀依旧很难彻底解决泛滥难题,持续多年的商业放生,源源不断补充野外种群,治理工作长期处于被动状态。
视线转回国内,环颈雉是土生土长的原生鸟类,广泛分布在我国各地山林、农田与丘陵地带。很长一段时间里,因为民间存在捕猎食用的风气,野外种群数量持续下滑。
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我国将环颈雉纳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也就是大家常说的 “三有动物”。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私自猎捕、伤害、交易野生环颈雉,都属于违法行为。捕捉数量达到标准,还会触犯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很多人存在误区,觉得部分乡村野外依旧能够见到野鸡,种群数量不算稀少,没必要严格保护。
事实上,野外种群的稳定存在,是区域生态链正常运转的关键。环颈雉会捕食大量农业害虫,同时本身也是猛禽、鼬类等食肉动物的食物来源,一旦随意捕杀,食物链会出现断裂。同时人工养殖雉鸡和野生个体需要严格区分,合法养殖品种需要齐全资质,不能等同于野外野生种群,不少人混淆二者概念,私自捕捉野外野鸡,最终受到法律惩处。
有人提出疑问,既然英国可以依靠猎杀管控数量,如果国内局部区域野鸡过多,能不能效仿类似方式?
答案并不简单。物种基础属性有着本质区别,英国治理的是人为投放、过度繁殖的外来物种,而我国保护的是原生野生动物。
即便个别地区出现野生动物局部侵扰农田的情况,国内也有着标准化处置流程,农户可以向林业部门报备,由专业人员评估、采取驱避、种群调控等科学手段,绝不允许民间私自捕猎。各地也陆续推行生态补偿、生态防护设施扶持政策,平衡农户生产收益与野生动物保护需求。
野生动物管理从来不存在通用模板,核心始终围绕本土生态平衡展开。英国的环颈雉是商业化催生的外来泛滥物种,适度猎杀属于生态防控手段;我国境内的环颈雉是本土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成员,法律划定红线防止无序捕猎。
两种截然不同的管理方式,目标都是维护区域自然环境稳定。
随着生态保护理念不断普及,越来越多人意识到,野生动物不能简单以 “有益” 或者 “有害” 一刀切评判。物种是否原生、种群规模、当地生态承载能力,都是制定管理政策的重要依据。
网络上不少片面对比两国动物管理政策的言论,大多忽略物种起源、发展历史等关键前提。
看待这类现象,应当跳出简单的对错评判,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客观分析。同时也要牢记法律底线,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去捕捉、食用野生鸟类,主动守护身边的野生生物资源,维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