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天津,一女子手机屏幕有问题,找了家维修店,因赶时间就先走了。店主说要跑个“软件检测”,问她要锁屏密码,她没多想就给了。谁知,等取回手机,她一查记录吓坏了,相册被人翻看了20多分钟,微信登录了半个多小时,连社交账号都被登过。更可怕的是,报警后警方一查,店主趁修手机的工夫,从她相册里导出了四十多张私密照片,全存到了自己设备里。女子气坏了,不打算和解,准备通过法律维权。
2026年7月25日,付女士的手机屏幕出现了故障,严重影响了日常使用。
这部智能手机对她而言,不仅是通讯工具,更是一个移动的私人档案馆,记录着她生活的点点滴滴、社交网络以及那些不愿为外人所知的私密瞬间。
付女士选择前往一家信誉尚可的第三方手机维修店寻求帮助,她走进一家店铺,店主看上去业务熟练,态度也颇为热情。
在简单沟通了手机故障后,付女士因临时有急事需要处理,无法在店内等待维修完成。
基于对店主专业身份的基本信任,也出于对维修流程的朴素认知,她决定将手机留在店里,并与店主约定稍晚些时候再来取机。
在离开前,她特意叮嘱了一些基本的维修事项,却未曾料想,这一转身,发生了一件让自己后怕的事情。
付女士离开后,店主着手处理手机问题,然而,在维修过程中,他并未止步于解决屏幕故障,以“需要进行软件检测”为由,店主联系付女士,索要了她的手机锁屏密码。
付女士虽略有迟疑,但为了尽快修好手机,加之认为“软件检测”也是维修的合理一环,便将密码提供给了店主。
然而,店主的行为很快越界,他输入密码解锁了手机,但并未立即进行所谓的“软件检测”,而是径直打开了手机相册。
在接下来的二十多分钟里,他进行了隐蔽的筛选和操作,将付女士存储于相册中的40多张私密照片导出至自己的设备。
完成对相册的“扫描”后,店主并未收手,他又相继登录了付女士的社交账号和微信账号,浏览时间分别长达数分钟和三十多分钟。
在这段时间里,他可能查阅了付女士的聊天记录、联系人信息、朋友圈动态等大量个人数据。
付女士对此毫不知情,她在处理完个人事务后,按约定时间返回维修店取回了手机,屏幕已修复如新。
她简单检查了手机的基本功能,付钱、道谢,然后离开。一切看似如常,但她总觉得手机有些异样,却又说不上来具体哪里不对。
回到家中的付女士,开始仔细检查手机的使用记录,这一查,令她惊愕不已。
她发现,手机在维修期间,相册程序有过长达二十多分钟的后台活动记录,微信账号也显示在其他设备上登录过,总时长超过半小时。
更让她不安的是,她的社交账号同样出现了非本人操作的登录痕迹。这些异常的时间点,与她将手机留在维修店的时间段完全吻合。
付女士没有选择沉默或私下交涉,她立刻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警方迅速介入调查,查实店主利用维修手机的便利,未经付女士同意,擅自将其手机内的40余张私密照片导出并存储于个人设备中。
面对警方的讯问和现场查获的电子证据,店主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对于店主的行为,付女士并打算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而是希望以法律来解决。
这起案件,看似是个案,实则折射出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普遍性挑战。在智能化生活中,我们的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承载了太多隐私,而维修、回收等环节,正逐渐成为隐私泄露的高风险地带。
从法律角度,店主的行为如何评价呢?付女士又可以如何维权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本案中,警方已查实“店主有导出照片的行为,该行为完全符“窃取他人隐私的构成要件。考虑到涉案照片数量达40余张且属私密性质,在行政处罚裁量中应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
在付女士不接受调解处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其可以处最高10日拘留及1000元罚款。
若店主不仅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而观看、留存,存在向他人转发、上传至网络平台或以此要挟付女士的行为,则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面临刑事追责。
此外,店主的行为还侵犯了付女士的隐私权,依法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回到本案,维修店主以“软件检测”为由获取密码,却趁付女士不在场,私自导出其手机内的40余张私密照片,该行为未经本人同意,也与维修目的毫无关联,构成民事侵权。
付女士据此有权要求店主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