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上海,一女子患肺 癌休养期间,意外发现丈夫背着她爱上了别人,还拿着伪造的结婚证,带情人去医院做了试管婴儿,胚胎已冻存。她拿着真结婚证要求医院销毁,却遭到拒绝。医院说,没法核实真假,而且就算现在销毁不了。更离谱的是,医院告诉她,等她离了婚,丈夫和第三者补办真证,这枚胚胎还是能移植。而丈夫及第三者因伪造证件却仅被行政处罚,未追究刑事责任。女子崩溃之余,把丈夫、第三者连同医院一起告上了法院。
据悉,朱女士是一位普通母亲,跟丈夫结婚多年,女儿正在读高三。
2019年,朱女士查出肺癌,手术切掉了病灶,之后一直在家休养,唯一的盼头就是女儿明年能考个好大学,丈夫能安安稳稳地撑住这个家。
她一直以为,虽然自己病了,但这个家还是完整的。
2025年11月的一天下午,她在家里翻手机,无意中点开了某医院发给丈夫的一条就诊通知,她盯着屏幕看了好几遍,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丈夫带着另一名女子在医院完成了辅助生殖的建档,而且已经培育出了冷冻胚胎。
可是,她丈夫这几年几乎每天按时回家,偶尔说加班她也从未起疑,谁能想到背地里竟然在干这件事。
朱女士气得浑身发抖,但还是强撑着找出自家的真实结婚证,跑到医院找到生殖中心,求他们销毁那枚胚胎。
医院的态度很客气,但话讲得明明白白,销毁不了,理由有三条:第一,他们不是公安机关也不是民政部门,没法去核实证件到底真不真,现在朱女士拿个真的来,他们同样没法确认这就是合法的;
第二,按照医院的规则,胚胎归建档那对“夫妻”所有,要销毁必须两人都同意;
第三,也是最让朱女士崩溃的,院方说,如果她跟丈夫离了婚,丈夫和第三者补办一张真实的结婚证,这枚胚胎就能重新移植。
朱女士听完这话,整个人像被抽空了一样,果断报了警。
警方调查后确认丈夫和第三者伪造、使用国家机关证件,但最后两个人只被行政拘留了五天,跟她这几个月来日夜失眠、以泪洗面的折磨比起来,轻得像一张纸。
她又去找卫健单位,盼着主管部门能管管医院。
卫健单位称,这事属于医院内部操作规程,跟其法定职责对不上,建议她直接去法院起诉。
所有路都堵死了,朱女士最后只能把丈夫、第三者连同医院一起告上法院。
案子已经被法院受理,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定在2026年7月30日公开开庭。
但是,朱女士本次起诉的具体案由是否什么不得而知,从其一直主张的情况来看,可能是希望销毁那份造假的结婚证以及处置冷冻胚胎。
或许朱女士觉得,只要那东西还在,这个家就永远回不去了。
这起案件的悲情色彩,远不止于一场婚外情,朱女士是在术后、最脆弱的时候,被最信任的人所背叛,而那枚胚胎不单是背叛的证据,更像悬在她和女儿头顶的一把利箭,只要它还存在一天,这个家很难破镜重圆。
而医院那句“离婚后可移植”,更是将伤害从情感层面拖入了制度性困境。
情感上的伤口无法量化,但法律必须给出回应。从法律层面看,这件事远没有那么简单。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对此有详细的记录,并获得夫、妇或双方的书面知情同意;……
本案中,朱女士的丈夫与第三者通过伪造结婚证获取医疗建档资格,该行为同时触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婚外与他人共同孕育子女”的公序良俗底线。
且该情况存续本身即是对朱女士合法婚姻权益的持续侵害,若允许其长期保存甚至未来移植,无异于用技术手段为违法背德行为“赋能”,直接触犯了伦理红线。
因此,二人与医院建立的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应认定自始无效,而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胚胎,在处置上不应简单套用“双方一致同意”的常规规则。
同时,医院在建档时,有能力也有义务对证件进行合理审查,如今面对朱女士的真实证件和警方查明的事实,就应“推定无效”并启动纠错程序,涉嫌未尽到与其专业能力匹配的合理注意义务。
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医院或面临民事追责。
此外,结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就本案而言,朱女士丈夫与第三者伪造了结婚证件,按理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可能因情节特别轻微,免于刑事追责,但还是有争议的。
朱女士如认为应当刑事追责,其依法可以向上一级申诉,或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仍有机会转为刑事程序。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