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 天,人不计算在高新技术研发人数内,但其因研发项目发生的费用,也不能计算在研发费用吗?
一、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口径看,不能。
该离职人员不计算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数量中。该人员因研发项目发生的工资、社保等不得计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
依据国科发火〔2016〕195 号,高新口径的 “人员人工费用”,仅包含企业科技人员的薪酬与外聘科技人员劳务费。
所以,研发人员离职后,当年度天数不够183天,人不能计算,其费用也不能计算。
这算是缩小研发费用范围了,有利于保持研发团队的稳定。
二、从税局加计扣除的口径看,可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该离职人员的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范围。
因为,加计扣除政策没有 183 天的时间要求,只要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研究 、技术 、辅助人员),其实际发生的工资、社保等均可按规定归集并享受加计扣除。
但是,如果是申请或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建议严格按上述一的口径,保持研发费用归集的数据在财务、科技、税务一致性。否则不一致,可能给申报或复审高企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不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