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因“强奸”女歌手被判7年,在狱中,6次拒绝减刑,理由是“无罪之人不接受减刑”。他在草纸上咬破手指写血状,累计3007份。他就是甘肃武威文化馆干部裴树唐。
2011年1月下旬,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来到裴树唐家中,送达了一份迟到近25年的无罪判决。
判决认定,原先指控他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此时的裴树唐已经年近七旬,而1986年第一次站上被告席时,他只有42岁。
裴树唐原是武威市文化馆的文艺辅导干部。1986年8月5日,他为筹备职工业余文艺调演召集文艺骨干开会,会后又为一名业余歌手单独进行演唱辅导。
9天后,这名女子在未婚夫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裴树唐实施强奸;8月30日,裴树唐被逮捕。
1986年12月17日,原武威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裴树唐有期徒刑7年。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原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7年维持原判,后续申诉也未能改变结果。媒体后来披露,裴树唐曾在判决材料上写下“舍命难服”4个字,此后始终否认犯罪。
他最终服满了全部刑期,从1986年8月30日被羁押,到1993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共计2557天。媒体采访中,一名监狱系统退休人员称,裴树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却曾6次拒绝立功和减刑安排,因为他认为接受减刑会让自己的无罪申辩失去分量。
自1986年至2010年,他投递的申诉材料至少有3007份,其中一部分是咬破手指写成的血书。
这场案件带来的后果远远超出7年刑期。裴树唐在服刑期间与妻子离婚,出狱后一度没有稳定住所和收入,只能靠打零工、捡拾废品维持生活,同时继续往返武威、兰州和北京申诉。
所谓“刑满释放”只是法律意义上的时间节点,罪名没有撤销之前,他依旧要承受社会评价、家庭破裂和职业中断带来的长期影响。
案件真正出现转机是在2000年。原控告人刘某向裴树唐提交了一封忏悔信,承认当年的强奸指控并不真实,并称自己是在他人的逼迫和影响下作出控告。
需要说明的是,再审判决确认的是原控告虚假、案件证据不足,并未在判决中认定文化馆个别人员策划了整起案件,因此不能把刘某信中提到的幕后情节全部当成已经查明的司法事实。
2007年,刘某陪同裴树唐到北京申诉。2009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同年12月,甘肃高院又指令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经过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程序,凉州区法院在2011年作出无罪判决。
再审判决揭示的问题并不复杂,却非常关键。原案能够直接证明强奸事实的证据,主要是刘某当年的陈述,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刘某后来否认遭到强奸,相关陈述本身也存在矛盾,公诉机关提供的材料又缺少能够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的物证和鉴定结论。
换句话说,这不是后来出现了确凿证据证明另一套完整事实,而是原来的有罪指控从一开始就没有达到可靠的证明标准。
这也是裴树唐案最值得反思的地方。刑事诉讼中的责任,不是由被告人证明自己绝对清白,而是由指控方用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并排除合理怀疑。
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这种规则保护的不只是某一个被告人,而是避免任何人在证据存疑时被剥夺自由。
2011年7月,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支付裴树唐人身自由赔偿金363937.81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计413937.81元。
2012年,他重新回到文化馆报到,相关养老保险等问题开始得到处理。赔偿能够确认国家侵权责任,也能缓解现实生活中的困难,但它无法恢复已经中断的事业,更不可能重新拼回一个人在42岁到68岁之间失去的生活。
裴树唐后来没有把全部愤怒转向原控告人。他认为,刘某既曾伤害过他,也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他人的操纵,而她后来愿意说明真相并陪同进京申诉,最终帮助案件获得再审。这样的态度属于裴树唐个人的选择,却不能代替司法机关对案件成因和责任的追查。
一个案件的纠正,如果必须依靠当事人服满刑期、保存数千份材料、等待关键证人翻供,再奔走20多年才能实现,那么被纠正的不只是一纸判决,也应包括原有的办案观念。真正可靠的法治,不能把清白寄托在一个人近乎耗尽一生的坚持上。它应当在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就把每一处矛盾查清,把每一项证据核实,并在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时,守住无罪的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