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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拒不到岗”对抗“合理调岗”?法院:构成旷工,辞退合法!案情简介2011年9月

以“拒不到岗”对抗“合理调岗”?法院:构成旷工,辞退合法!案情简介2011年9月16日,林某入职某商业公司处,工作部门为物流部,双方于2013年9月16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4月22日,某商业公司向林某送达《调岗通知书》,将林某工作岗位由物流部调整至生鲜部,调岗后工资待遇及上班休假时间不变,并要求林某4月25日至新岗位报到,如逾期未报到,视为旷工。同时,某商业公司通过钉钉系统邀请林某进入生鲜部组织架构,林某收到邀请后未作出回应。后林某拒不到新岗位报到,并在原岗位出勤至4月24日,之后未再上班。某商业公司分别于4月28日、5月6日向林某邮寄返岗通知书,分别通知林某于4月30日、5月8日至新岗位生鲜部报到。林某收到通知后仍未返岗工作。5月10日,某商业公司将与林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告知工会。5月15日,某商业公司向林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林某违反《员工手册》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包括三天)为由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邮件被退回后某商业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登报予以公告。另查明,某商业公司《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四节载明:“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包括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以上的,处以解雇”。该《员工手册》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告栏予以公示,同时林某签字确认:“本人已认真学习过公司《员工手册》,并承诺自愿遵守所有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愿受公司相关制度惩处”。后林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商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 000元,仲裁委裁决驳回林某的仲裁请求。林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某商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 000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两者不可偏废。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本案中,某商业公司《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故该制度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某商业公司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将林某由物流部岗位调整至生鲜部岗位,未违反双方劳动合同对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的约定,且林某调岗后薪资待遇不变,故某商业公司的调岗行为符合合理性、必要性与正当性的判断标准。林某在岗位调整后未按时至新岗位报到,且在某商业公司邀请其加入钉钉系统新岗位组织架构及通知其返岗后均未按时到岗,故某商业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以旷工三日以上为由与林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综上,林某要求某商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后林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劳动关系具有人身隶属性与管理从属性双重特征,用人单位依法享有合法的用工自主权和经营管理权,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负有遵守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工作安排、勤勉履职提供劳动的基本法定义务,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平等受法律保护。司法实践中,判断用人单位调岗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核心在于调岗是否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与正当性。具体而言,若用人单位系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员工岗位适配度、工作业绩考核等正当理由作出调岗安排,未降低劳动者薪资待遇、未变更劳动合同核心履行条件、不存在侮辱性、惩罚性、歧视性调整,未明显增加劳动者履职负担的,该调岗行为属于企业正常经营管理范畴,合法有效,对劳动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已学习知晓并自愿遵守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林某在无正当理由、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拒不服从单位合理岗位调整,经用人单位多次催告、通知返岗后仍持续不到岗履职,长期脱离工作岗位、不提供劳动、不接受用工管理,该行为已然构成旷工。劳动者连续旷工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标准,足以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在事先征求工会意见、依法履行催告、送达等完整法定程序后,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合法解除情形,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裁判清晰划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平衡了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一方面,明确了企业合法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受司法保护,保障企业能够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合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维护正常用工秩序。同时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确保调岗有据、管理有度、解除合规,完善规章制度公示、员工培训、催告留存、工会报备等流程,从源头减少劳资纠纷;另一方面,规范了劳动者的维权方式,引导劳动者恪守职业道德与劳动纪律,摒弃非理性对抗的维权方式,树立依法维权、依规履职的劳动理念。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来源:张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