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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立法机构今天三读通过了“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部分条文修正,增定毒驾或拒

台湾地区立法机构今天三读通过了“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部分条文修正,增定毒驾或拒绝毒测者一律吊销驾照,且不论车辆属何人所有都将没入;毒驾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则终身不得考照。
条文规定,首次毒驾者,机车驾驶将处新台币12万元罚锾、汽车驾驶处15万元罚锾;第二次违规则在前次罚锾基础上再加罚9万元,第三次以上每次再增加9万元,且不设罚锾上限,并一律当场移置保管车辆、吊销驾照。
条文还规定,首次拒绝毒测者将处27万元罚锾,第二次提高至45万元,第三次以上则每次较前一次再加罚18万元,同样不设累计上限,希望提高违法成本,遏止拒测情形。
条文还规定,毒驾或拒绝毒测者,其使用车辆一律没入,不因车辆所有权人与驾驶人不同而有所区别。换言之,即使驾驶人并非车主,车辆仍将依法没入,以提高吓阻效果。
条文还规定,为强化同车乘客共同防制毒驾责任,修法增订规定,若毒驾者车上有年满18岁同车乘客,将处6000元以上、1万5000元以下罚锾,藉此促使乘客主动劝阻毒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