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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人情味!”北京,一男子在一家养老中心当厨师,因哥哥病危,向经理请假,经理说

“缺乏人情味!”北京,一男子在一家养老中心当厨师,因哥哥病危,向经理请假,经理说15天太长没批。次日,哥哥离世。男子又发微信请假奔丧,这次他没再等回复,坐火车赶回了河南老家。他守了三天灵,把哥哥送上山,第四天就匆匆买了返京票,还在路上就跟经理报备,结果对方回他一句:“不用回来了,公司招人了。”几天后,辞退信寄到,理由是“擅自离岗,严重违纪”。男子咽不下这口气,先是申请仲裁,后闹到法院,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3年8月19日,乔某伟入职在北京市某养老中心后厨担任一名厨师,平日里话不多,干活踏实。
 
这天,他正在灶台前忙得汗流浃背,突然接到老家打来的电话,说他的亲哥哥乔某义病危,正在医院抢救,医生说情况很不乐观,让他赶紧回去见最后一面。
 
挂了电话,乔某伟的心瞬间沉到了谷底,他顾不上擦汗,立刻找到后厨经理高某。
 
站在高某面前,他声音有些发颤:“高经理,我哥快不行了,我得赶紧回老家一趟,想请15天假。”
 
高经理听后,皱了皱眉,以15天太长为由,拒绝批准这个假。
 
乔某伟急了,眼眶泛红:“高经理,那是我亲哥!我申请不带薪的事假,就几天,料理完后事我立马回来。”
 
然而,高经理依然摇头,表示需要再考虑考虑。
 
无奈之下,乔某伟只好继续等待,希望有好消息。然而,天不遂人愿,噩耗传来,哥哥乔某义因病重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电话的乔某伟瘫坐在宿舍床上,再次打开微信,给高经理发消息,告知哥哥已经去世,自己必须回家奔丧,这是最后的告别。
 
这一次,他没有再等待一个确切的“批准”回复,8月21日,乔某伟踏上了回乡的火车,千里奔丧,一路风尘。
 
按照村里的习俗,他要守灵、接待吊唁的亲友,直到8月24日,哥哥入土为安。
 
8月25日,料理完哥哥丧事的乔某伟踏上了返京的列车,在途中,他给高经理发了条信息,告知自己已经返回,准备第二天就回岗位上班。
 
然而,高经理回复的一条信息让他彻底懵了:“你不用回来了,公司已经招了新人。”
 
8月28日,一纸正式的《辞退信》寄到了乔某伟的住处,以乔某伟擅自离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拿着这封信,乔某伟感到一阵天旋地转,他不明白,自己只是回去尽了为人弟者的本分,怎么就成了“严重违纪”?
 
思虑之后,乔某伟决定不再沉默,他认为养老中心的辞退行为于法无据,更于理不合,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但仲裁结果并未完全支持他的诉求。
 
他不服,又一纸诉状将养老中心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养老中心支付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加班费等各项损失。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乔某伟老家所在的村委会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乔某伟因哥哥病故,于2023年8月21日晚回乡奔丧,直至8月24日都在村中处理丧事。
 
法庭之上,养老中心一方坚称,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白纸黑字,所有员工都应遵守。乔某伟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连续旷工多日,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将其辞退,是行使企业自主管理权的正当行为。
 
他们强调,后厨工作一环扣一环,乔某伟的突然离岗严重影响了养老中心的正常供餐秩序。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法院指出,旷工要求职工故意为之,而乔某伟在哥哥病危和去世后两次通过微信向经理请假,已尽到事先告知义务,其离岗系因亲兄去世这一突发紧急事由,具有紧迫性和正当性,料理丧事用时约四天,时间在合理范围内,且料理完后事后于8月25日即主动联系公司表示返岗。
 
上述事实表明,乔某伟主观上不具有恶意旷工的故意,未达到严重失职的程度。
 
同时,养老中心执行管理制度应当具有合理性,乔某伟奔丧离岗虽形式上未获正式批准,但其离岗事由符合人之常情和公序良俗。
 
而养老中心在知晓乔某伟的特殊情况后,未尝试通过临时调岗、调整排班等方式缓解用工矛盾,而是径直作出辞退决定,显属机械适用规章制度,明显失衡。
 
此外,结合《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养老中心主张乔某伟严重违纪,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离岗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认定养老中心解除合同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养老中心应支付乔某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90元。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谁都有急事难事,将心比心,管理才能既有硬度也有温度。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