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口角之争酿悲剧,责任如何划分?日常生活中,邻里、商铺相邻相处难免产生琐碎摩擦,多数人仅知晓肢体冲突伤人需担责,却忽视言语挑衅、情绪对峙诱发他人损害同样存在法律风险。顺义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言语争执诱发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一起来看看法院如何判决。
1基本案情
魏某主张,其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康体中心经营理发部,被告毕某系隔壁店铺员工。2024年3月,魏某工作时,毕某在魏某店里有客户之时使用洗衣机噪声较大,导致魏某无法与客户正常沟通,并影响客户体验感。毕某非但拒绝沟通,反而扬言系故意为之,并多次用言语刺激魏某,后魏某出现头晕目眩、呕吐等严重不适症状。经诊断,医院的诊断结果显示魏某右侧丘脑出血、脑室铸型、急性阻性脑积水、冠心病、高血压,并称具有病情加重、危及生命可能。某物业公司系某康体中心的管理者,其也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故魏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毕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40余万元。毕某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其没有事实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发生后,间隔近2小时发病,毕某已离开现场,对于魏某发病的情况也不知情,无救助义务。魏某脑出血是由于自身疾病发作造成的,与毕某无关,故不同意承担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其物业公司不是康体中心的管理者,与魏某、毕某之间发生的事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魏某所述发生争执的区域是康体中心,不是物业公司管理区域,与物业公司无关,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2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虽主张双方存在肢体冲突,但并未对此提交充足的证据为证,且监控视频亦未显示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但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魏某和毕某因洗衣机使用问题发生言语争执并来回持续一段时间,进而导致魏某情绪激动,而双方发生争执的时间与魏某就医时间之间较为连续和契合,且魏某所受脑出血等损伤符合纠纷所致情绪激动诱发损伤的情形,毕某的侵权行为与魏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毕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魏某自身患有高血压多年,事件发生过程中未能控制好自身情绪,不能妥善地处置矛盾,在毕某离开后,仍两次主动找到毕某继续理论并表示要与之打架,考虑到言语冲突仅为魏某身体损伤后果的诱因,因此魏某应对其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另外,魏某主张某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后果发生原因大小等因素,判决由被告毕某按照比例赔偿原告魏某50000元,被告某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魏某自行承担。
3法官提示
顺义法院民三庭法官朱进博文
本案系邻里商铺琐事引发言语争执、情绪过激诱发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在此法院提示:言语挑衅、恶意激化矛盾的行为也可能构成民事侵权,并非只有肢体冲突才需担责。行为人不当言行诱发他人情绪剧烈波动并造成损害,二者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毕某噪音扰民且言语刺激、激化矛盾,是损害发生的诱因,存在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自身存在基础疾病,且纠纷发生后未能克制情绪、主动追争激化矛盾,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可减轻侵权人责任。邻里相处应以和为贵,遇事应理性沟通、管控情绪,情绪失控、言语挑衅造成他人损害的,及时拨打120,放任不管会加重责任;事后可优先协商,即便涉诉也可积极沟通调解,减少矛盾扩大化,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顺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