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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生父早逝,17岁时母亲和一老头相识,2人从1991年起以夫妻名义一同

上海,一男子生父早逝,17岁时母亲和一老头相识,2人从1991年起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长达32年,但一直没领证,2023年,老头猝然离世,留下2套房产,没来得及立遗嘱。男子认为自己有权继承这2套房,但老头的兄弟姐妹蹦出来,说他是继子,不配继承。还坚持以1994年2月1日为界,之前同居才算事实婚姻,之后不算,而男子的母亲和老头是1996年同居的,男子也不是吃素的,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出乎意料。网友:没领证咋叫继父?只是非法同居。

沈先生生父早逝,留下他们孤儿寡母艰难度日。

家里没个男人顶门立户,母子俩过得很苦,沈先生17岁那年,母亲认识了俞老伯,俩人情投意合,想余生作伴。

不知道他们怎么想的,觉得一纸结婚证无所谓,相濡以沫才重要,所以他们没登记结婚,就在一起搭伙过日子了。

从1991年开始,他们就以夫妻名义同居,周围亲戚邻居都当他俩是两口子,这32年里始终没去民政局领结婚证。

沈先生是俞老伯看着长大的,读书生活的开销都是俞老伯出的,他对他这个继子视如己出。

为此,沈先生很是敢动,他投桃报李,决定你养我小,我养你老。工作后也一直给俞老伯养老,继父有个头疼脑热全是他跑前跑后照顾。

2023年,俞老伯突发疾病走了,没留下半句遗嘱,名下还有2套房子。

正在沈先生准备走继承程序时,俞老伯的兄弟姐妹跳出来了,说他是继子,跟他家没血缘关系,不配拿房子。

对方还一口咬定,沈先生母亲和俞老伯是1996年才住到一起的,不算事实婚姻。

沈先生也没惯着,直接把事儿闹到了法院,掏出了居委会开的居住证明、老邻居们的签字证言,还有这么多年一家人的缴费记录、日常合照,实打实证明俩人1991年就已经共同生活了。

最后法院一查,证据都坐实了,1991年早于1994年2月1日的事实婚姻认定节点,俩人属于合法的事实婚姻。

而且,俞老伯抚养过未成年的沈先生,沈先生也给俞老伯养了老,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直接判沈先生有权继承这两套房子。

2025年江苏有对夫妻,为了多买一套房,商量着把家里唯一的房子过户到公公名下,说好等有购房资格了再转回来,没写任何书面协议。

结果才过2年,公公重病去世,老公的兄弟姐妹直接要求按法定继承分这套房子,妻子拿不出当初的约定,只能眼睁睁看着房子被分走近一半。

在我看来,很多人总觉得“自家人不用较真”,把法律文书、登记手续当走过场,真到了利益跟前才知道吃了亏。

没领证的婚姻、口头的约定,平时看着没影响,真出了事儿全是漏洞。

不管是两口子过日子,还是家人之间打交道,涉及财产的事儿,该走的流程一定要走,该写的字据一定要写,别觉得不好意思,真闹到法院,只认白纸黑字的证据,不认什么“当初我们说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具体到本案,双方1991年开始同居,符合事实婚姻认定条件,继子因形成双向扶养关系享有继承权,判决于法有据。

我认为,很多人做家庭财产安排时,默认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就绝对可靠,没有领证的伴侣、没有血缘的继亲就一定靠不住,要么抱着“一家人不用算账”的心态省流程,要么过度防备非血缘关系的成员,唯独忘了所有关系都可能产生变数。

真正稳妥的家庭财产规划,不是靠身份信任兜底,而是不管关系亲疏,都提前用合法的书面协议、登记手续把权利义务固定下来,既是保护自己的财产,也是避免后人因为利益闹得不可开交。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新民晚报2026-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