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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就得赔?”广西横州,男子搭乘顺风车从广东返回广西,车费204元。到终点后,

“人死就得赔?”广西横州,男子搭乘顺风车从广东返回广西,车费204元。到终点后,司机发现男子昏迷,马上掐人中、清异物急救,还求助路人联系家属、拨打急救电话。可惜男子突发急性心梗,抢救无效离世。家属调解不成,起诉司机,索赔18万,司机要为此意外担责吗?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204块的车费,一条人命,18万的索赔单。

今年2月13日,赵某从广东搭韦某的顺风车回广西横州,204块钱。晚上8点车快到终点,韦某发现后排没动静了——人已经失去意识。他赶紧掐人中、清口鼻异物,向路人呼救,让人帮忙打120、联系家属。救护车到了,人没救回来,急性心梗。

调解时家属要3万丧葬费,司机只愿给1000块。

差价2万9,谈崩了。家属转身把人告了,索赔18万。理由是两条:韦某没网约车资格证,属于“非法营运”;发现人不行了没第一时间打120、没就近送医,耽误了抢救。

“非法营运”这条,法院一句话就给否了。

204块钱,只够分摊油钱过路费,不是盈利行为。顺风车就是民事互助,不能用营运车的标准去要求司机。家属这第一条理由,站不住脚。

第二条更值得琢磨——司机到底有没有“耽误”救人?

法院的判决书写得清清楚楚:心梗这东西,突发、隐蔽,发作前没征兆。韦某就是个普通人,不是医生,不可能提前察觉。发现人不行了之后,他掐人中、清异物、喊人帮忙、让人打120——该做的都做了。天黑了,地方又不熟,你不能要求他像个专业急救员一样完美操作。

法院说得特别透:不能拿“事后理性”去苛求一个现场慌了神的人。韦某的开车行为和救助行为,跟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7月2日,横州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这判决,给“好人法”又添了一笔实打实的注脚。

《民法典》第1217条讲的是“好意同乘”——无偿搭车出事故,司机责任要减轻。这个案子更进一步:不是司机开车出的事,是乘客自己身体出了岔子。司机没做错什么,凭什么赔?法院没和稀泥,没搞“人死为大”那一套,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有人可能觉得家属可怜,人没了总得有人赔。

可要是这18万能判下来,以后谁还敢让人搭顺风车?路上有人发病,司机第一反应不是救人,是赶紧撇清关系——别沾上我,不然赔不起。一个好心的互助行为,就可能变成一场无底洞的官司。

法律保护的从来不是“谁惨谁有理”,是“谁错谁担责”。

韦某没错,就不用担责。这个判决看着“冷”,其实最暖——它告诉所有人:你放心做好事,法律给你兜底。

信息来源: 参考现代快报2026年7月26日报道《男子坐顺风车时猝死,家属向司机索赔18万多元,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