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一名在读博士生,骑哈啰校园助力车去实验室途中,车子突然断电,后轮瞬间抱死,连人带车侧翻在地,右腿被压在车下,膝盖韧带完全断裂,半月板撕裂,构成十级伤残。哈啰出具的故障排查证明承认,车辆断电与事故有关。但赔偿协商一拖再拖,起初只提几百元保险赔付。交警多次调取平台后台数据未果,最终靠一段校园监控视频,才锁定了车辆故障这一关键事实。这名博士生将哈啰告上法院,索赔二十六万余元。法院这样处理。
据悉,小李是某高校的在读博士生,因为校园比较大,住宿和实验室的距离较远,常常会借助共享助力车。
2025年6月5日,小李,像往常一样在手机屏幕上扫开一辆哈啰校园共享助力车,准备穿过大半个校区去实验室。
他跨上车座,拧动电门,车子轻快地上了路。校园道路平坦宽阔,午后时分行人稀少,他以正常时速沿右侧车道匀速骑行。
行至某路段时,车子忽然发出“咔”的一声轻响,紧接着动力全失,后轮像是被什么东西死死钳住了一样,猛地把车拽停。
巨大的惯性把他整个人向前甩了出去,车身朝右侧倾倒,两百多斤的金属车架连同他的身体一齐砸落,右腿被压在车架下方。
他只觉得整条腿像是被拧了一下,随即就是一阵麻木,那种麻比剧痛更让人心慌。
路过的同学帮忙挪开车子并拨打了120,救护车赶到时,小李的右膝已经肉眼可见地肿了起来,急救人员给他上了夹板固定,一路送往医院。
经过诊断,小李右胫骨平台骨折,外侧撕脱骨折,膝关节前十字韧带完全断裂,膝外侧半月板撕裂。
事发后第五天,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录了事故车辆基本信息和事发经过。
几天后,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故障排查证明,明确写着,经检测,事故车辆存在断电故障,此故障与用户反馈的骑行中车辆断电导致摔倒受伤相关联。
拿到这份证明后,赔偿协商却陷入了僵局,哈啰方面先提出按骑行附带的意外险赔付几百元,小李没有接受。
随后对方又建议等全部康复治疗结束、做完伤残鉴定后再统一核算赔偿。
小李心里清楚,韧带断裂和半月板撕裂的恢复周期动辄一两年,期间还可能面临二次手术,如果把所有筹码压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上,中间出一点变故就毫无回旋余地,他再次拒绝了。
取证过程极为艰难,车辆运行状态、电机控制器数据流、断电精确时间点、后台报警记录等都存储在哈啰的服务器上,用户端根本看不到。
交警部门曾多次向哈啰方面调取后台日志,始终未能成功。
转机出现在一段校园监控视频上,画面显示,事发时段道路空旷,小李匀速骑行中车身突然剧烈晃动,瞬间侧翻倒地,全程无任何外力干扰。
这段视频排除了操作失误的可能,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证据。
2025年12月9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右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构成十级伤残。
12月23日,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等各项赔偿共计264549.08元。
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经法院反复沟通,双方于2026年7月17日达成协议:哈啰公司一次性赔付21.5万元,约定7月31日前支付到位。
这起事故暴露出共享出行行业一个令人不安的现状,车辆本身的安全性能,以及事故发生后最关键的后台运行数据,全都掌握在平台手中,用户和监管部门都难以触及。
若非一段监控视频意外定格了真相,维权之路恐怕会艰难得多。
从法律角度,哈罗公司为什么愿意接受调解支付20余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本案中,哈啰公司作为共享电单车的运营提供方,属于产品销售者范畴,其车辆在正常行驶中突发断电锁死,构成产品缺陷,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有人说,交警都调不出来的后台数据,平台自己握在手里,这不就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要不是那段监控拍得清清楚楚,这官司还真不一定打得赢。
事实上,这也并不全对。
《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具体到本案,即便小李无法调取到后台运行数据,但因哈啰公司单方掌握车辆后台运行数据,其显然是控制这些证据一方。
如哈啰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法院可据此直接认定小李所主张的“车辆存在突发性电控故障”成立。
因此,小李即便没有相关证据,其诉求仍有较大机会获得支持,这也是为什么哈罗公司愿意接受调解的原因。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