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很多人以为美国压根不认联合国海洋法那一套,连12海里领海权都不承认,真相恰恰相反

很多人以为美国压根不认联合国海洋法那一套,连12海里领海权都不承认,真相恰恰相反。

1988年12月27日,里根总统签发第5928号总统令,把美国领海宽度从沿用的3海里一次性拉到12海里。美国自1793年至1988年长期实行3海里领海宽度,这个老规矩还是18世纪岸炮射程说传下来的——谁的领海多宽,看岸上大炮能打多远。美国当了两百年海军强国,一直靠这套窄领海规则最大化公海航行自由,直到1988年才自己把口子收紧到12海里。

再往前五年,1983年3月10日,里根还发表过一份海洋政策声明,同一天签发第5030号公告,划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覆盖东西海岸、墨西哥湾大部、阿拉斯加周边一路到马里亚纳群岛。声明里说得很明白:美国准备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关于航行、飞越自由的利益均衡原则行事。这跟"美国不承认公约"的流行说法,对不上。

但美国干了一件很拧巴的事——一边说要按公约的规矩来,一边死活不肯在公约上签字。1982年4月30日,公约表决通过,投反对票的只有四个国家:美国、以色列、土耳其、委内瑞拉。同年7月9日,里根正式宣布美国不会签署。而美国恰恰是推动这份公约谈判十年的主要发起国之一,自己搭的台子,自己却不肯上台。

反对的焦点很集中,就是公约第十一部分——深海采矿制度。这部分规定海底资源归"全人类共同继承",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统一管理,还要搞强制技术转让和生产配额。里根政府认定这套安排会让苏联等国借管理局的架构分走话语权,损害美国的经济和竞争利益,索性把这部分单独摘出来反对,美国准备接受并依据传统海洋使用的利益均衡原则行事。

这种"挑着用"的做法,后来还想过弥补。1994年,克林顿政府签署《执行协定》并提请参议院批准,专门冲淡了第十一部分里美国最介意的条款,想借此把公约提交参议院批准。可惜按美国宪法,条约批准要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也就是67票。2012年,34名共和党参议员联名给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写信,明说只要公约提交表决就投反对票——34票已超过三分之一否决门槛,使批准可能性丧失殆尽。这份公约,美国参议院至今没批下来。

更微妙的是,有评论认为,美国做法体现选择性适用《公约》制度,一边拿着另一套标准去挑别人的刺。1979年卡特政府启动"航行自由计划",专门找他国"过度海洋主张"的麻烦。1996年7月,美国发布第117号报告,认为中国作为大陆国家无权在西沙群岛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领海,理由是只有岛礁低潮线才算恰当基线。可翻回1972年,美国自己发布的第43号报告里,曾把直线基线法当成习惯国际法进行相关假设,甚至替中国"预设"过一套几乎重合的基点方案;到1996年报告,则转而否定中国西沙直线基线的合法性。

讽刺的是,美国FON计划挑战其所称的"过度海洋主张"——12海里领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24海里毗连区,恰恰是美国自己后来陆续采纳的制度:1988年领海拉到12海里,1983年划EEZ,1999年克林顿又设了24海里毗连区。计划初衷是反对别国"扩权",结果自己一项项都补齐了。

所以真正的问题从来不是"美国承不承认海洋法",而是有评论认为,美国倾向选择性适用《公约》制度。领海、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美国承认《公约》中反映习惯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唯独深海采矿这种要受国际管理局约束、可能限制自身行动自由的部分,坚决不批准公约。有评论认为,美国做法体现"合则用、不合则弃",这才是那个流传甚广的段子背后,真正说不清楚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