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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好了彩礼,临时又加价,放在古代也是行不通的。 北宋时期将聘财视作婚约凭证,嫁

谈好了彩礼,临时又加价,放在古代也是行不通的。

北宋时期将聘财视作婚约凭证,嫁娶彩礼没有统一标准,富家动辄百贯金银,寻常百姓二三十贯便是倾尽家底。

江南乡下有张、李两户农户,早年定下儿女婚约,两家当面说好,男方张家备足三十贯聘礼,成亲前送到李家。

张家父母省吃俭用,又四处向亲友拆借,好不容易凑齐三十贯,按时送到女方家中,当时李家父母满口应允,承诺按期嫁女。

眼看婚期只剩十日,李家忽然变了卦,托人捎话,要求张家额外再送上绫罗绸缎四匹、成套银簪金钗,少一件就不许女儿过门。

张家本就为凑彩礼欠了外债,实在拿不出额外金银织物,父亲只能带着族中长辈登门,低声下气商量,恳求李家按当初约定办事。

可李家父母态度强硬,当众出言嘲讽张家贫寒小气,拿不出财物就是没诚意,连带着上门说和的长辈一并羞辱。两边言语冲突不断,越吵越激动。

李家一众亲戚直接抄起院中的木棍、扁担堵在门口,不许张家众人离开,张家随行的亲友也护着自家长辈上前争辩,场面彻底失控,两家人扭打在一起,好几人被打得头破血流,街坊邻居吓得连忙跑去县衙报官。

县令升堂审案,先调取乡间当初作证婚约的邻里证词,又对照《宋刑统》婚律评判:两家早已议定聘财且聘礼交割完毕,婚约具备法定效力,女方临婚临时加码财物,属于蓄意违约。

当堂勒令李家按期送女儿出嫁,不得再索要额外财物;而两族聚众斗殴、扰乱乡邻,不分李家、张家动手之人,一律处以杖责惩戒,还责令双方各自承担伤者医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