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还是发生了!”上海,一个6岁女孩患有Snijders Blok–Campeau综合征疾病,说话比别的孩子慢,学东西也吃力,但不直接要命。父母心疼,掏了582万,带她去某医院,试一种基因编辑疗法。谁知,病毒打进脊柱,三天后高烧,一周后人没了。医院自己认定,死跟治疗有关。可这事,没公开。快一年后,研究团队在《自然》发论文,说基因编辑在小鼠身上效果挺好,但人体那次尝试和那个死亡的女孩,论文里一个字没提。家属怒了,投诉。家属崩溃了,向学校投诉。监管部门后来查了,罚了医院两万多块钱,理由是没登记。
据悉,一名年仅六岁的女童患有一种名为Snijders Blok–Campeau综合征的罕见神经发育疾病,这是由于CHD3基因突变导致的。
患有这种病的孩子,通常在语言、认知和运动能力上发育迟缓,但这种病不直接构成对生命的即时威胁。
女童的父母,在长期的求医问药中,通过各种患者交流群寻找希望。大概在2025年初,他们联系上了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松江研究院的仇子龙团队。
仇子龙团队在当时国内基因编辑和神经疾病研究领域算是小有名气,至少在部分患者社群中,被视作可能提供尖端治疗的地方。
双方沟通之后,女童的家属决定放手一搏,让女儿接受一种针对CHD3突变的个体化基因编辑治疗。
女童家属自行筹集了这项试验的部分资金,数额巨大,大约相当于8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超过580万元。
治疗的日期是2025年3月24日,地点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然而,希望的曙光并未出现,取而代之的是急速的噩耗。
据后来《科学》杂志的报道,接受治疗后仅仅三天,女童开始发高烧,紧接着出现了严重的肾脏损伤。在治疗后的一周之内,女童不幸离世。
对于具体死因,涉事医院其后进行的内部评估认为,孩子的死亡与这次基因编辑治疗直接相关,死因被认定为血栓性微血管病。
值得留意的是,这起悲剧性的死亡事件,在此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并未出现在任何公开的临床试验登记信息中。
时间来到2026年2月18日,距离女童离世已近一年,仇子龙团队联合其他团队在国际顶尖期刊《自然》上发表了一篇研究论文。
论文介绍了一种名为TeABE的碱基编辑器,在小鼠模型上成功纠正了CHD3基因突变,并改善了部分行为异常。
然而,这篇论文只字未提此前针对人类患者开展的、以惨败告终的治疗尝试,也未披露那名已经离世的女童。
女童的家属并未沉默,据《科学》报道,在论文发表后不久,家属向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提交了正式投诉,要求对事件进行调查,并撤回那篇《自然》论文。
他们认为,研究团队在未充分披露此前人体试验失败风险的情况下,继续发表看似积极的动物实验结果,是对他们失去女儿的一种漠视,也违背了基本的科研诚信。
与此同时,早在2025年9月,也就是女童离世半年后,上海有关部门已对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约3600美元,处罚的理由是医院未能妥善监管这项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也未在相关数据库中将其注册为商业资助的研究项目。
面对舆论的广泛关注,2026年7月26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发布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已成立调查组展开全面调查。
这不是科幻惊悚片,是真实发生的悲剧。
这种反差让事件超越了单纯的医疗事故,暴露出前沿科研中伦理审查、风险告知与监管追责之间的巨大裂缝。
科学探索允许失败,但不允许隐瞒;患者可以承受风险,但不该承受被蒙蔽后的代价。
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价呢?
《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三条将“采用新技术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研究”明确纳入规制范围。
本案中女童接受的基因编辑治疗,形式上符合这一定义,但合法合规的研究不等于就可以免责。
关键问题在后面,女童治疗后三天发烧、一周内死亡,医院内部认定死因与治疗直接相关,这在法律上叫“严重不良事件”。
根据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研究者必须立即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报告。如果查实团队选择隐瞒,那就不是疏忽,而是明确的违规,等着他们的是科研项目暂停、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追责。
再看知情同意这块,《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说得很清楚,特殊治疗必须具体说明风险、替代方案,取得明确同意。
本案中,女孩的病不致命,而基因编辑存在致命风险,研究方有没有把这种反差讲透?有没有因为家属自筹582万而隐瞒了失败概率?
如果诱导或隐瞒坐实,家属不仅能告侵权,还能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研究不得向参与者收取研究相关费用。而家属自筹582万资金跟这个原则直接冲突,这钱到底是治疗费、研究资助,还是别的什么?性质不清,就必须查清。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