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记响亮的回旋镖!当年卢麒元总喊着要管住资本外流、征收离境税,多少人认为他危言耸听,如今财政部一纸公告实实在在地为他正了名。
7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份分量十足的公告,名字很长,叫《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一出来,但凡对财经领域稍有了解的人,脑海里第一个蹦出来的名字,恐怕都是卢麒元。
为什么要这么说?因为这份公告把离岸信托的个税问题彻底讲清楚了,而且覆盖了设立、存续、终止三大全流程节点。
设立的时候,居民个人把公司股权、股票、房产这些财产装进离岸信托,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交个税,税率20%。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管实际分没分配,都得按年申报,根据收益性质分别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来算,还是20%。到了终止清算环节,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同样是20%。
三个环节,一把尺子量到底,税率整齐划一。
很多人可能对离岸信托没什么概念。说白了,就是个人把财产放到境外信托机构去打理,或者自己在境外设立信托来管理资产。过去这些年,一些高净值人群通过这种方式做财富传承、跨境资产配置,本来也无可厚非。
但问题在于,离岸信托往往设立在信息透明度低、税负低的国家和地区。开曼群岛、维京群岛这些地方,成了不少人藏钱的“后花园”。股权转进去,增值收益留在海外,不申报、不纳税,在国内该交的税就这样绕过去了。
而另一边,普通工薪族每个月工资条上的个税扣得清清楚楚。这种反差,谁看了心里能平衡?
卢麒元多年前就看明白了这个道理。他一直在公开场合呼吁,要严控资本外流,要落地跨境财富的反避税机制,要研究征收离境税。他说资本外逃是经济问题的症结,说离境税是所有文明国家都有的制度。这些话在当时听起来,确实有点“刺耳”。不少人觉得他夸大其词,甚至有人嘲笑他是危言耸听、博眼球。毕竟那时候,离岸信托、CRS信息交换、穿透式反避税这些词,还没进入大众视野。普通老百姓连信托是什么都搞不清楚,更别说离岸信托了。
但现实是最好的证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这次出台的公告,把离岸信托从设立到存续到终止的税收规则全部框了进来。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全球所得征税的基本原则,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得缴税。以前规则不具体,信息不对称,实际征管没法普遍落地。现在条件成熟了,规则细化了,该补的课就得补上。
公告里还有几个细节特别值得琢磨。对于公告发布前已经设立的离岸信托,设立环节的未缴税款原则上追征三年,也就是从2023年1月1日起装进去的财产都要按规定申报缴税。金额大的,税务机关还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延长追缴年限。存续环节2025年及以前年度未缴税的收益,一次性“打包”计算,全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而且给了90天的申报宽限期,宽限期内主动申报免于加收滞纳金。过了这个窗口期还不交,那就按税收征管法处理了。
这90天,既是给面子,也是亮底线。
更狠的是反避税条款。公告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把财产转出去,但只要财产实际由这个人出资、负担、控制的,照样视为他本人装入信托,该交的税跑不了。离岸信托没分配的收益、囤积在控制的境外实体里的收益,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居民个人如果转为非居民,也要对信托财产做税收清算处理。甚至移居境外但主要经济利益仍然来源于境内的人,照样可以被判定为我国税收居民,继续对其全球所得征税。
这套组合拳打下来,离岸信托那个曾经畅行无阻的避税通道,算是被彻底堵死了。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的评价很到位——这不是新出台的税收法律,而是对个人所得税法已有规则的细化和明确。换句话说,该交的税本来就该交,以前是管不了,现在是有办法管了。
回过头来看卢麒元这些年的坚持,他那句“离境税必须上,你要走也行,把该交的交完”,放在今天这个政策框架下,简直像是提前写好的剧本。当然,政策落地不是靠某个人的舆论推动,而是我国税制长期改革和国际税收协作推进的必然结果。CRS跨国涉税信息交换这些年一直在扩容,税务部门的穿透监管能力也在持续升级。但不可否认的是,卢麒元那些年被嘲讽的观点,如今一条条变成了制度化的安排。
这记回旋镖飞了这么多年,终于扎扎实实地落了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