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天讹地讹空气!”广西衡州,一男子坐顺风车,和车主分摊车费,他突发心梗猝死,车主一边掐人中,清理口鼻抢救,一边让路人赶紧打120联系家属,可男子回天无力,家属一口咬定,车主属于非法营运,而且救助不及时,把车主告上法庭索赔18万,法院判决让人拍手叫好。
2026年,赵某搭顺路的顺风车,和车主说好平摊油费路费。
万万没想到,意外发生了,半路上赵某突然心梗发作。
车主当时反应很快,赶紧给他掐人中,清理他口鼻里的堵塞物做急救。
同时,车主喊周围路人帮忙打120,还联系男子的家属。
可惜最后还是没救回来,人走了。
结果家属转头就把车主告了,张嘴要18万赔偿,理由有两个。
一是说车主开顺风车收了钱,属于非法营运,不是好心顺路拉人;二是说车主当时救助不及时,才导致人没了。
法院查看了2个人之前商量平摊费用的聊天记录、现场路人的证词,还有120的出车记录,最后直接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求。
法院认为,车主这种顺路拉人、只收分摊成本的行为,就是法律上的好意同乘,根本算不上非法营运。
整个过程里,车主也尽到了该做的救助义务,一点错都没有,不用赔。
江苏也有过差不多的事:车主拉邻居顺路去县城,路上出了车祸邻居受了轻伤,邻居告车主让赔医药费。
最后,法院也是认定属于好意同乘,车主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需要承担不到10%的补偿责任,不用全额赔偿。
我认为,本来车主是好心帮忙,最后反倒要被赖上。要是做好事还要担这么大的风险,以后谁还敢顺手帮别人一把?
总不能让好人既要出力又要寒心吧,不管是法律还是大家的认知,都得给愿意做好事的人撑腰,不能让“谁闹谁有理”那套行得通。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条就是专门针对好意同乘的,目的就是为了善意施惠的人,不用承担不合理的责任,既符合公序良俗,也给普通人善意帮忙托了底。
在我看来,法律对善意施惠行为是有倾斜保护的,是在用规则,给社会公德“托底”。
比个案的公平判决,更有价值的是,它能打消普通人做好事的顾虑,避免“多做多错、少做少错”的风气蔓延。
谁家摊上这事儿悲痛的心情,都可以理解,但这种不从自身上找因果,而总想从对方身上找“瑕疵”的行为,就太让人难以接受了。
就此事件而言,司机在发现乘客有情况发生,只要拨打了120求救,就算没有实施抢救,就算原地等待救援到来,他对死亡因果也没半点责任。
道理很简单,因为他只是司机而不是医生,不能仅凭“现状”而上手“抢救”,很可能会起到反作用。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经典传奇2026-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