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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方面完全否认日本的冲之鸟礁是岛屿,并且不承认日本设定的专属经济区合法后。日

在中国方面完全否认日本的冲之鸟礁是岛屿,并且不承认日本设定的专属经济区合法后。日本政府发言人,内阁官房长官木原再次登场,拿出两个所谓的“证据”,证明冲之鸟礁是日本领土。

这场争论不是从一张旧公文突然开始的,而是被一次海上射击训练重新点燃。7月19日,中国海军舰艇在冲之鸟礁西南方向进行实弹射击。
日本随后向中方提出交涉,理由主要是射击可能影响附近船舶安全。7月21日,中国外交部把话说得很明确:冲之鸟是岩礁,不是能够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岛屿;日本以它为基点圈定大片海域,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中方同时表示,相关舰艇是在公海依法活动,日方交涉没有道理。一天之后,木原稔在记者会上公开反驳。

他拿出的第一项依据,是日本旧内务省1931年发布的告示,称日本从那时起便对冲之鸟实施管理;第二项依据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因为当地存在自然形成、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仍露出水面的部分,所以日方坚持称其为“岛”。问题恰恰出在这里,1931年的告示能够说明日本何时将冲之鸟纳入行政管理,却无法单独决定它今天可以产生多大的海洋权利。
国内文件可以证明一方曾经作出什么安排,但不能代替国际法对岛礁自然条件的判断。这场争议的关键,也不是谁在那里修建了设施,而是冲之鸟能否带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管理权、岛礁分类和海洋权益是三个不同层次。把它们揉在一起,再用一份近百年前的告示一次性证明,逻辑上显然缺了一环。
《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一款确实规定,自然形成、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陆地区域属于岛屿。但第三款紧接着又写明,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得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日本抓住第一款,中方强调第三款,双方实际上在争同一处地物的自然承载能力。冲之鸟礁的现实模样,让日方解释面临不小压力。
日本国土交通省资料显示,整个珊瑚礁盘东西约4.5公里、南北约1.7公里,但满潮时主要只剩北小岛和东小岛露出海面。日本从1987年开始修建护岸,并使用消波块、混凝土和钛合金防护网;1999年以后,又改由中央政府直接维护。
日方的说法是,这些工程只是在保护天然礁石,并非凭空造出一座岛。质疑者关注的则是,判断它能否维持人类居住或自身经济生活时,是否应该排除护岸、观测平台和持续补给带来的作用。
毕竟《公约》明确规定,人工岛、设施和构筑物本身没有岛屿地位,也不能产生新的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日本为何多年不肯让步,看看海域面积就明白了。
日本官方长期声称,冲之鸟能够支撑约40万平方公里的专属经济区,其面积甚至超过日本陆地国土。这里牵涉渔业、海洋调查、海底资源和远洋活动空间,不是一块礁石本身的价值所能概括的。
参考材料中“47万平方海里”的表述并不准确,日本官方常用的是约40万平方公里,“平方海里”与“平方公里”不能混为一谈。若按47万平方海里计算,换算后的面积将远远超过日方实际声称的范围,反而会让事件失真。

这也解释了为何一次射击训练会迅速变成法律争论。日本认定训练地点处于本国专属经济区,中方则把它视为公海;日本把交涉重点放在航行安全上,中方则认为日方无权以冲之鸟礁为基点,把周围大片水域划入专属经济区。
截至2026年7月24日可查的公开信息,双方立场仍没有松动。木原继续坚持冲之鸟属于《公约》意义上的岛屿,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方则明确否认这项海洋权利主张。
眼下没有任何一份国内告示,能够自动结束第121条第三款带来的法律争议。在我看来,这件事最容易被带偏的地方,是把“日本长期管理冲之鸟”直接等同于“日本当然可以取得周围约40万平方公里海域”。
长期管理能够说明现实管辖,却无法回答岩礁有没有能力维持人类居住和自身经济生活。日方引用第121条第一款时,也不能把第三款放到一边。
我认为,中方把焦点放在地物的天然状态和实际承载能力上,抓住了争议的核心。同时,海上射击、演训和航行仍应保持充分沟通,不能让法律分歧演变成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