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一小区被市场监管局责令退款28万公摊费用!
经过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们提供的资料和有关部门的核实,海湾一号的物业公司多收了近28万元要在60天内全部退回给业主。
这些业主多付出的公摊费用涉及多个不同项目:
1、路灯照明分摊电费:28726.87元;
2、二次供水分摊电费:223168.24元;
3、部分楼栋电梯及楼道照明分摊电费:4785.57元;
4、快递柜电费:2191.01元。
在多数物业小区,分摊电费历来都是一笔糊涂账,只是较真的业主和业委会是少数,不然的话太多小区物业公司收的公摊费用都经不起推敲。
一是究竟哪些费用可以列入给业主分摊?按照“谁使用谁受益,就谁支出”的规则,该是业主在使用了或者受益了,才可以列入分摊。快递柜、二次供水电费这些,难道不该列入所属的企业经营成本吗?
二是业主对物业公司公示的公摊电费清单,需要一直保持质疑的心态:谁知道物业公司把这些公摊电表是否接进了其他用电项目?物业公司会不会把物业办公室的用电都纳进了公摊电费??
公摊电费的明细,跟物业代交给电网公司的电费数额是否能够对应得上?跟公摊电费的发票金额能否对应得上?
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又有什么有效办法去监督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
还有一条,采取包干制收费的物业公司,公摊电费是否应该包含在物业费里面?包干制的收费明确规定,物业费包含了公共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像公共照明、电梯运行产生的电费,是否该列入公共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