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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一男子前往酒店欲嫖娼,经场所人员挑选定价、进入房间后,尚未交易便遇上警方

湖南衡阳一男子前往酒店欲嫖娼,经场所人员挑选定价、进入房间后,尚未交易便遇上警方检查被抓。警方以双方谈好价格为由,对其作出拘留五日处罚。男子不服,发现涉案女子处罚文书未提及价格,关键事实前后矛盾,遂起诉维权。最终法院核查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处罚决定。

事发2019年11月11日晚七点半左右,据网络传播判例记载,刘某峰约上朋友王某亚、彭某彪,三人开车沿南岳高速南下衡阳市区。

晚上八点四十五分左右抵达酒店,场所经理李某磊接待三人前往四楼,安排多名女子依次报工号、报价供挑选。王某亚先行挑选女子进入房间;

刘某峰第一轮并未相中,经经理再次安排后选中梁某艳,二人一同进入513房间,很快遭遇警方突击检查。

一行人被带回公安机关,公安认定刘某峰与梁某艳已就1180元、80分钟有偿服务达成合意,属于协商完毕、着手实施嫖娼,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刘某峰不服处罚,主张自己虽进入房间,但自始至终没有协商价格,并不认可所谓1180元的嫖资标准。

同时他发现,公安机关同日向梁某艳出具的行政处罚文书,仅记载其意图提供有偿性服务,并未提及嫖资数额,两份文书对同一事件关键事实描述不一致。

随后刘某峰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行政拘留处罚。

案件审理核心落脚于《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这项规则的确立经历完整立法过程:1987年立法试拟稿尚未设置相关内容;

1988年7月征求意见稿初次提出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同年10月草案调整为被诉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1989年3月草案进一步明确“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式通过《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举证义务。该法律后续经过2014年、2017年两次修正,现行举证规则规定在第三十四条。

庭审中法院逐一核对全部询问笔录:刘某峰本人不认可协商价格,梁某艳笔录未提及嫖资,场所经理李某磊也无法证实双方敲定1180元价格。

仅有另一名女子的笔录反映该场所收费区间在980元至1180元,价格存在浮动。单纯挑选人员,不能直接等同于双方达成一致的交易约定。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已经谈妥嫖资,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以作出处罚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该行政拘留决定。

此类案件裁判结果高度依赖完整证据链,如果存在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交易价格合意,即便尚未发生性关系,依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处罚,个案判决不能直接推定为通用标准。

本案适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完成新一轮修订。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版法律,共6章144条,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增设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普通治安违法记录依法予以封存,原则上不对外公开;但封存不等于删除记录,国家机关办案、相关单位依据法定规定依旧可以依规查询。

需要区分:嫖娼、吸毒等治安违法记录适用封存规则;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刑事犯罪,不在本次治安违法记录封存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