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从超市离职,公司人事漏封了公积金账户,给他多缴了15个月,白给了5000块,男子并不知情,公司发现后要求男子全额退款,可男子因为被查出癌症,所有积蓄都拿去治病了,一分钱都拿不出来,他希望公司给点他时间缓缓,可公司却说他不还钱就是不当得利,直接告到了法院。
这是长沙望城区法院刚办结的一起调解案,当事人姓余,之前在当地一家生活超市打工。2021年他从超市正常离职,按规矩,公司人事得同步给他办公积金账户封存,停掉后续缴存。
偏偏就是这最基础的一步出了岔子。离职手续全办完了,公积金账户却没人记得封。就这么着,公司每个月照常往他账户里打钱,一打就是15个月,前后加起来一共5000块。
平摊到每个月也就三百多块,放在工资条里都不显眼,攒到一起却也不是个小数目。
直到15个月后公司内部对账查账,才发现了这笔糊涂账。人事赶紧联系余某,说这笔钱是工作失误多缴的,属于不当得利,要求他全额退回来。
余某接到电话的时候整个人都懵了。他离职后没多久就查出了癌症,一门心思全扑在治病上,根本没留意过公积金账户的动静。
等他去查账户明细的时候,这笔钱早就取出来贴补医药费了。
他本来就是普通打工人,没多少存款。手术、化疗、靶向药,哪一样都是吞钱的窟窿。家里的积蓄早就花得一干二净,连后续的治疗费都还在四处凑。
他跟公司好商量,说自己现在实在拿不出钱,能不能宽限些日子,等手头缓过来一定还。
可公司这边态度特别坚决,说规矩就是规矩,多缴的钱必须全额退。几次协商都没谈拢,公司直接以不当得利为由,把余某告到了法院。
我先跟大家说清楚法律上的门道,很多人可能会觉得,是公司自己搞错了,凭啥要员工买单?
按照《民法典》里的不当得利条款,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返还。
余某离职之后,公司就没有给他缴纳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了,这笔多缴的5000块,他确实没有合法的获得依据。从纯法律层面讲,公司起诉要求返还,是站得住脚的。
但我始终觉得,法律占理,不代表做事就占情。这事儿的起因,完完全全是公司内部管理出了问题。
员工离职封存公积金,是人事岗位最基础的工作流程,整整15个月才发现纰漏,说明公司的人事衔接、财务对账都有明显漏洞。
自己犯的错,却要让一个身患重病的人立刻全额买单,多少有点不近人情。
开庭的时候,公司的代理律师态度也很明确,就认死理,说规定就是规定,钱必须全额追回。
单看案情其实特别简单,事实清楚,法律条文也明确,法官直接下判决的话,大概率就是余某全额返还。
但承办法官没着急落槌。他注意到坐在被告席的余某身形特别羸弱,仔细询问才知道了他患癌的情况,余某也当庭拿出了医院的诊断证明和一沓治疗费用单据。
那笔5000块的公积金,早就花在了治病上,他现在连日常治疗和生活都紧巴巴,真的拿不出钱来退。
法官后来私下算了一笔账:就算硬判公司赢了,后续执行也是个大难题。
余某名下没什么可执行的财产,总不能逼着一个重病的人去借钱还债,最后公司大概率还是拿不到钱,还落个欺负弱势群体的名声,两边都没好处。
接下来的几天,法官反复跟公司的代理律师沟通协调,把事实、法律、双方处境、执行风险全都摆到了台面上。
他跟公司说,这事儿自身有管理责任,15个月没发现失误,本身就存在过错;而且余某是真的经济困难,不是故意赖账;再就是判决容易执行难,耗下去对公司也没什么实际好处。
最后公司那边终于松了口,请示总部之后,提出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只要求余某退还1000元,剩下的4000元不再追索。
余某也接受了这个方案,双方当场签了调解协议,这事儿才算圆满落定。
我看完这个案子,最大的感受就是,司法从来不是冷冰冰的条文游戏。
很多人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不是说法律可以随便打折扣,而是在合法的框架里,总能找到更有人情味、更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
比起生硬地给一个对错答案,找出一条双方都能走的路,才是更有意义的事。
换个角度站在公司立场,我其实也能理解他们的做法。
人事工作出了错,造成了公司财产损失,相关负责人要担责任,走法律途径追回损失,是最合规、最不用担责的处理方式。换做很多正规公司,大概率也会走同样的流程。
但我始终觉得,企业做事,不能只算经济账,也得算算人心账。
5000块钱对一家连锁超市来说,可能不算什么,可对一个普通的癌症病人来说,那就是能缓一口气的救命钱。退一步放弃四千块,换一个有温度的企业口碑,怎么算都不亏。
总的来说,这案子最后能调解成这个结果,已经算是两全其美了。公司挽回了部分损失,也保留了体面;余某不用背负全额债务,能安心治病。
法律是做人的底线,从来不是待人处事的最高标准。很多时候,得理的时候也饶人处且饶人,谁都有走窄了的时候。给别人留余地,其实也是给自己留后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