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女子在朋友的生日宴上喝了不少酒,结果在醉酒状态时,被已婚男性朋友搀扶到酒店房间,还被对方搂抱、亲吻、抚摸下体。女子醒来后发现自己光着身体,怀疑是被男性朋友给脱的,于是报了警,但法院只判了对方有期徒刑1年。女子认为男性朋友的行为应当属于强奸罪,于是提起抗诉要求重新认定对方的罪名。
案子发生在2025年10月31日晚上。孔某和陈女士一起参加朋友的生日聚餐。多个媒体报道显示,两人其实是多年未见的初中同学。那天晚上两个人都喝了酒。到了第二天凌晨1点55分左右,孔某把陈女士带到了广州市越秀区的一家宾馆开了房间。那个时候陈女士早就喝得烂醉如泥,意识模糊,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哪。
进房间之后,孔某对她做了搂抱、亲吻、抚摸下体这些事。做完这些之后孔某自己先走了。陈女士一直到凌晨6点多才醒过来,发现自己光着身子躺在酒店床上。她当场就报了警。
孔某当天下午3点接到警察电话后自己去了派出所。2026年6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下来了。法院认定孔某构成强制猥亵罪,不是强奸罪。因为他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法院从轻处罚,判了他一年有期徒刑。
陈女士完全接受不了这个结果。她说自己因为这个事长期陷入抑郁,要定期看心理科,一直吃着抗抑郁药。她认为孔某的行为明明就是强奸,已经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抗诉申请书,要求撤销原判,重新定性,从严追责。
法院为什么不判强奸?这里面的逻辑其实很简单,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最核心的区别,就是有没有发生性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强奸罪的认定需要证明发生了性行为。如果行为只停留在抚摸、亲吻这些阶段,那就属于猥亵。法院认定孔某做了搂抱、亲吻、抚摸下体这些事,没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性关系。所以判的是强制猥亵,不是强奸。
但有一个细节让人很不舒服,陈女士醒来的时候是光着身子的。一个深度醉酒、完全没有意识的女人,衣服是谁脱的?只能是孔某脱的。脱光一个女人的衣服,抚摸她的下体,然后因为没有发生性行为,就只能算猥亵。刑期直接从三年起步变成了一年。这在法律技术上没毛病,但在普通人的感受里,这中间差着太远了。
类似的案子不止这一个。2024年河北石家庄发生过高度相似的案件。一个男的趁女的醉酒昏睡的时候脱掉了她的内裤和裤子,又亲又摸。法院最终以强制猥亵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原因一样,生物检材里没发现发生性关系的DNA证据,达不到强奸罪的定罪标准。2025年也曾出现同类案件,醉酒女子被带去酒店,醒来没穿衣服报警,案件二审因关键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改判为强制猥亵罪。这些判决背后是同一根线,没有性交的证据,就够不上强奸。
量刑的差距有多大?强制猥亵罪,一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强奸罪,起步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是对一个毫无反抗能力的人下手,一个可能判一年,一个至少三年。这个差距谁看了心里都得咯噔一下。
有人可能会问,她为什么不反抗?为什么不喊?她深度醉酒,意识模糊,连自己在哪里都不知道。一个连自己在哪都不知道的人,拿什么反抗?
更让人难受的是,孔某是她的初中同学。是认识的人,是老同学。不是陌生人尾随,不是深夜小巷里的黑影,是坐在同一张桌子上吃饭的人。这种人最清楚你在什么状态下失去了自我保护能力,然后利用这份“清楚”去干这种事。
判决之后还有更让人不安的事。凤凰网的报道说,孔某的老婆写了整整三页的亲笔信给陈女士道歉,还提出愿意赔40万,想换取谅解、达成和解。陈女士没接受。之后她又收到一束花,里面有一张卡片,写着“X小姐,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将来他还可能在事业上、生活上帮你一把。你再考虑一下你的决定吧”。
陈女士的抗诉能成功吗?案子目前还在抗诉审查阶段。从法律上看,要改判强奸罪,必须拿出性行为发生的证据。如果拿不出来,抗诉的难度非常大。但陈女士坚持认为,依据证人供述、采集的证据以及法律规定,这个案子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这个案子真正让人难受的地方在于,一个男人把一个毫无意识的女性脱光、抚摸、侵犯,仅仅因为没有发生性行为,就可以用一年刑期来“结账”。法律在技术上没有错,但在情理上,陈女士的感受,每一个读到这个新闻的人的感受,这不对。
醉酒不是邀请。
同学不是通行证。
没有意识就是没有同意。
信息来源:大河报、腾讯新闻、凤凰网、上游新闻、公开裁判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