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突感不适,老人在外地的儿子帮老人叫了一辆网约车让老人去医院看看,结果,老人和老伴儿刚到上车点,便晕倒。网约车司机赶到后,和老人老伴儿搀扶老人上车未果后,便让老人儿子取消订单,驾车离开。随后,老人老伴儿自己拨打了120将老人送医抢救,但不幸的是,老人最终经抢救无效去世。虽然老人系心源性猝死,但是老人老伴儿难以释怀,认为司机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先生投诉司机,索要说法,而后又找到检察院,在检察院的支持下,将平台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信息来源:上观新闻《网约车司机尝试搀扶晕倒老人未果后驶离,家属维权,检察院支持起诉平台》
这起发生在上海的案子,最先摆在检察院面前的,是一份来自陈先生的投诉材料。陈先生的母亲尹奶奶,事发当天早晨突然身体不适,父亲陈爷爷急得团团转,第一反应就是给远在外地的儿子打电话。
陈先生当机立断叫了辆网约车,想着让父亲带母亲先去医院看看,谁知尹奶奶跟着老伴走到小区门口的上车点,人就晕倒了。
司机赶到现场,见状也没多想,跟陈爷爷一块儿去扶尹奶奶上车,试了好几次都没能成功。这时候司机联系了陈先生,说要取消订单。
陈爷爷心里清楚,医院离这儿也就六分钟车程,就想请司机无论如何送一趟,可司机没答应,订单取消后径直开车走了。陈爷爷没办法,只能自己拨打120,尹奶奶被送医抢救,第二天还是没能挺过来,医学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陈爷爷想不通,觉得司机当时明明能帮上忙,却选择了转身离开,这口气咽不下去,先找平台讨说法,后来又找上了检察院。检察院受理后展开调查,问题的关键落在一个法律概念上,运输合同里的承运人到底是谁,又有没有尽到救助义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写得很清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要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权益。
这就意味着,司机只是平台完成运输合同的辅助人员,真正对外担责的是平台。再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要尽力救助患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所谓尽力,不是随便帮一把就算数,而是要看当时有没有第一时间参与救助,采取的措施是不是普通人凭常识和判断力所能做到的最大努力。
回头看这起事件,司机确实试过扶尹奶奶上车,这点不假,但没成功之后,司机本可以帮忙拨打120或110,或者干脆按陈爷爷的请求把人送到近在咫尺的医院,结果却选了取消订单直接离开,这在检察院看来,明显没尽到应尽的救助义务,是存在过错的。
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依据来自《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等对损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人向法院起诉。
检察院了解全部情况后,认定平台应当担责,便支持陈爷爷提起了民事诉讼。同时考虑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尹奶奶本身是心源性猝死,检察院建议平台承担一成责任。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这一意见,最终判决平台对尹奶奶的死亡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起案子也给网约车行业提了个醒,乘客遇到突发状况,司机和平台该做的不只是取消订单走人,及时救助才是本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