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女子在朋友的生日宴上喝了不少酒,结果在醉酒状态时,被已婚男性朋友搀扶到酒店房间,还被对方搂抱、亲吻、抚摸下体。女子醒来后发现自己光着身体,怀疑衣物由对方脱下,于是报了警,但法院只判了对方有期徒刑 1 年。女子认为男性朋友的行为应当属于强奸罪,于是提起抗诉要求重新认定对方的罪名。抗诉程序启动并不代表原判必然改判,最终结论需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
信息来源:九派新闻:《女子醉酒遭男子带至酒店猥亵,一审判一年,当事人申请抗诉》
陈女士坚持要走抗诉这一步的时候,办案人员曾把类似案件的审理思路讲给她听,其中一件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纳入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公开发布的李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案。
李某的作案套路非常固定,他先在婚恋交友网站上物色目标,几乎每一次都是第一次见面就把对方约到酒店。
被害女性喝下李某递过来的水或饮料后,先是头晕,接着意识模糊,再往后就完全昏迷。李某趁人不省人事时实施侵害,还拿着被害人的手机把他人账户里的钱款转走,边上放置相机拍摄录像。
真正让此案在司法界被反复引用的地方,在于证据链的搭建方式。侦查人员从李某的电脑、手机和移动硬盘里调取出为多名女性拍摄的裸照与视频,交由被害人一一辨认;又有证人证实李某作案后向别人炫耀过经过,李某还多次搜索相关法条、咨询如何规避刑事处罚。
几名被害人相互并不认识,可她们的受害经历高度雷同,办案机关最终把这种高度雷同的特殊经历作为重要间接证据,法院据此以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
如果说李某案回答的是性侵案件 “怎么依靠间接证据定罪” 的问题,那么另一起被最高法收录、编号 2024-18-1-182-001 的周某强奸、强制猥亵、抢劫案,回答的则是同类侵害行为 “怎么定罪量刑” 的问题。
周某案一审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判决书文号 (2023) 渝 0117 刑初 576 号,判决日期 2024 年 1 月 15 日;二审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4) 渝 01 刑终 122 号刑事裁定,日期是 2024 年 4 月 18 日。
该案裁判要旨说得很直白:加害人对同一名被害人先后实施了强奸和强制猥亵,如果两个行为在时间上间隔较长、空间上又发生了变化,就不能把后一行为看作前一行为的自然延续,不构成吸收犯,必须以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还专门明确,凡是对怀孕妇女实施相关犯罪的,量刑上要酌情从重。这一条后来成为全国法院处理同类争议的重要参照。
陈女士听办案人员讲完这两起案例,心里其实已经明白了一半。她一直坚持孔某存在更为严重的侵害行为,但想要认定构成处罚更重的强奸罪,不能仅凭当事人主观怀疑与身心遭受伤害的感受,必须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条。
李某案之所以能够认定多项重罪,依靠的是硬盘影像资料、互不相识被害人高度重合的受害经历、加害人本人的网络搜索记录等一系列客观证据;周某案能够数罪并罚,也是因为数次侵害行为在时间、空间上有清晰分界。
而回到孔某一案,从 10 月 31 日夜里聚餐到凌晨 1 点 55 分散场,孔某搀扶醉酒女子径直进入酒店开房,直至次日早上 6 点陈女士惊醒报警,现有客观痕迹相对有限。
孔某到案后供述仅实施搂抱、亲吻、抚摸下体行为,2026 年 6 月 10 日一审法院据此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认定强制猥亵罪,考虑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孔某的妻子后来递交三页书面道歉信,同时提出四十万元经济补偿寻求和解,陈女士没有接受。后续还有人转达和解提议。目前抗诉材料已经提交,能否搜集到新证据、是否能够改变原审定性,尚无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