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男子从市场买来14吨胖头鱼,被人举报后先被判了5年,罚金32万。刑满释放后男子提出申诉改判无罪。可那14吨鱼早就烂光销毁了,他转头向公安局索赔90万。
(主要信源:吉林警方扣押经营者14吨鱼后腐烂,被判赔62万元 九派新闻2026-07-21 16:56)
整件事始于2012年底,赵某从正规市场购入14吨普通胖头鱼,运至松原冷库储存。
看中查干湖胖头鱼的市场名气和溢价空间,他私自印制专属包装贴牌售卖,以此抬高售价。
这种蹭品牌、仿冒售卖的操作,属于明确的市场违规行为,存在主观牟利过错,被人举报属实合理。
在我看来,赵某的行为本该止步于行政处罚,罚款、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就足以惩戒。
但案件经工商局核查移交公安后,直接升级为刑事案件。
2013年9月,松原市公安局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立案侦查,当即对赵某刑事拘留,同时向冷库下发通知,要求妥善保管涉案冻鱼,严禁私自处置转移。
后续司法审理中,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罪名成立,判处5年有期徒刑、32万元罚金。
赵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申诉无门的赵某,只能接受判决,完整坐满5年牢狱。
就在他服刑期间,警方扣押的14吨冻品,因执法履职疏漏彻底报废。
这也是本案最核心的执法漏洞。
2013年11月20日,冷库已主动向警方报备,封存冻鱼出现变质腐烂迹象,随时会彻底损毁。
冻鱼属于极易损耗的生鲜财物,按照执法规范,警方接到报备后,应当立刻现场核查、固定证据,通过合法变卖、拍卖的方式处置财物,将款项提存留存,既不影响办案取证,也能最大程度减少财产损失。
但松原警方全程消极履职,既不核查也不处置,一味拖延。
直到12月6日,才集中销毁全部冻鱼,14吨货品彻底灭失。
在我看来,这不是简单的工作疏忽,是长期以来基层执法“重办案、轻保管”的陋习体现。
不少执法人员只重视定罪取证,无视涉案财物的保管义务,认为涉案物品无需珍惜、无需负责,本质是权责意识严重缺失。
2018年赵某刑满释放,五年牢狱生涯彻底打乱了他的人生。
但他没有放弃维权,持续坚持申诉。
2022年,松原中院再审改判,明确赵某贴牌售假仅属于行政违规,社会危害性极低,不满足刑事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宣告赵某无罪。
刑事罪名被彻底撤销,可他被扣押的货物早已不复存在,巨额财产损失无从弥补。
手握无罪判决书,赵某向松原市公安局申请90万国家赔偿,弥补进货及财产损失,却被直接驳回。
他后续向吉林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又被以超期为由不予受理。
维权无路的赵某,最终将案件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高院的审理结果,厘清了全国执法的核心权责边界。
法院明确,公安机关扣押公民财物,权责对等、义务相随。
只要依法查封扣押,就必须承担妥善保管、合理处置的法定责任。
明知冻鱼易腐、且收到变质报备,仍放任财物灭失,属于典型的履职不当、违法扣押,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11月,省高院终审判决松原市公安局赔偿赵某62.7万元。
警方不服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024年6月,最高法依法驳回申诉,维持原判,案件尘埃落定,正式入选全国法院典型案例,成为执法系统标准化反面教材。
案件曝光后,网上争议不断,多数网友认为赵某有错在先,不该拿到赔偿。
在我看来,这种观点混淆了法治的核心逻辑。
赵某贴牌仿冒牟利,确实违规,市场监管部门完全可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他理应承担对应的违法代价,不存在任何冤枉可言。
但个人违规,绝不能抵消执法机关的履职过错。
警方的扣押行为是公权力执法行为,一旦启动,就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履行保管义务。
公权力履职缺位,造成公民合法财产损失,依法赔偿是法治底线。
个人违规该罚、执法失职该赔,两笔账分开清算,互不抵消,这才是真正的公平公正。
这起案例的核心价值,在于彻底纠正了基层执法的长期陋习。
以往很多办案机关只盯着案件侦破,对扣押的生鲜、果蔬、冻品等易损耗财物放任不管,损毁后不了了之。
而本次判决明确新规:扣押不是执法终点,而是履职起点。
易损耗财物必须及时处置、提存款项,只扣不管、履职缺位,就必须付出赔偿代价。
很多人不清楚,警方赔付的62.7万全部来自公共财政,是纳税人的资金,一次履职疏忽,最终由全社会买单,代价沉重。
反观赵某,即便拿到赔偿,也换不回五年自由,赔付金额甚至不足以覆盖原始进货成本。
在我看来,这起全国标杆案例的意义,早已超越个人维权本身。
它给所有执法部门敲响警钟,公权力没有特权,权责必须对等。
执法不仅要有力度,更要有底线、有规范。
严格履职、妥善处置涉案财物,敬畏每一份合法财产,才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执法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