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核心在于自愿与非营利
自愿:慈善活动必须基于捐赠人或服务提供者的真实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摊派或变相强制他人参与慈善。慈善不是道德绑架,更不能“逼捐”。
个人理解:
网络上出现的“没有向其捐款,不是慈善者,不必说三道四”此类言论可以归结道德绑架。
而失真和过度宣传是引导捐款的灰色手段,属于变相非强制引导他人参与慈善。
非营利性:慈善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所得利润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所有资源必须用于公益目的,确保慈善财产的公共属性 。
个人理解:
不以营利为目的,慈善组织的管理者、从业者的工资、薪水还是可以发的,作为该慈善组织的运行成本而不是利润分配。拿工资薪水说明他们不是慈善者,不是慈善义工,只是慈善组织里的员工,跟慈善两字没有关系。
国家没有要求与该慈善组织发生买卖关系、捐赠对象也必须有慈善非营运属性,也就是说上游、下游的厂商、机构是可以在慈善活动中营利。关键在于一、该慈善组织的管理者不得与上、下游厂商、机构有任何关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经营、管理、兼职和其他),否则该慈善组织就成为广义的营利性质。二、慈善物品供应方的不得出现非常规溢价,否则慈善资源就不是用于公益目的,而是用于提高供应方的利润。
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缺一不可。